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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催收欠款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鄂州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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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民终7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鄂州市某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3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金刚石制品、石材制品;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2025年5月20日以前,某具公司与汪某间存在过货物买卖业务往来。

某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显示,收货单位为汪某,累计欠款金额为72156元,某具公司曾先后于2017年8月31日、10月18日,向汪某寄送货物。某具公司称该两次寄送的货物价值分别为5040元(3600个×1.4元)、400元(160个×2.5元)。

某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曾通过微信向汪某发送消息,分别是2020年5月26日"你还有欠款72156元,没有钱也要交个言吧",2021年1月21日"老汪,你好,在哪里啊,怎么没接电话",汪某均未作回复。2022年6月1日,赵某再次发送消息"老汪,你好,现在情况怎么样,款子能不能多少安排点",汪某回复"没有搞到"。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汪某向鄂州市某具有限公司支付72156元,二审法院驳回汪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催收欠款时的致命弱点:证据意识薄弱。很多老板以为"我发货了、他用了货、就该付钱",但打起官司来,法院只认证据。本案中,汪某坚称"货款早已用现金结清",差点让某具公司血本无归。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以下三点至关重要:

1. 没有签收的送货单=白忙一场

某具公司最大的隐患是:送货单上没有汪某签字!快递单收货人还写成"汪某灵"(非汪某)。要不是微信聊天记录救了场,某具公司必输无疑。企业必须做到

2. 催款话术不对=自毁证据

很多老板催款只会说"老汪,打钱啊",这恰恰是最危险的做法!本案中某具公司的高明之处在于:

正确催款姿势

3. 诉讼时效不是"过期作废",但必须主动"续命"

汪某上诉说"2019年欠的款,2025年才起诉,肯定超时了",但法院认为:每次有效催款都能让诉讼时效"重启"。某具公司从2018年到2023年持续催款,所以2025年起诉仍在有效期内。

企业必记三点

特别提醒:现金支付要留"痕迹"

汪某主张"货款已用现金结清",但拿不出收条。法院明确表示:现金支付必须有收据!即使对方是老客户,付现金也要让对方写"今收到XX公司货款XX元"的收条。否则就像本案,空口无凭的"已付款"主张不会被支持。

企业日常自查清单

记住:法庭上没有"我以为",只有"我证明"。本案中某具公司能胜诉,不是因为证据完美,而是因为形成了"下单-送货-催款-对方默认"的完整证据链。企业不必追求每份合同都像法律文书般严谨,但关键环节必须留痕,这是保护自己最便宜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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