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收货物后应及时验收,不能以 无科室领用 为由拒付货款-黄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22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2月7日,武汉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某心医院签订两份《合同书》,约定由武汉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冈某心医院供应VIVO30呼吸机、Savina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合同总金额725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60天内首付50%,半年内付40%,质保期满后付10%"。
2020年2月4日,武汉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冈某心医院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医疗设备,黄冈某心医院员工翁某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确认。黄冈某心医院已支付90%货款(652.5万元),尚欠10%货款(72.5万元)。
2021年4月9日,黄冈某心医院以"设备无科室领用"为由向武汉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退货退款。武汉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绝退货,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黄冈某心医院辩称:1)原告提供的设备是淘汰产品;2)设备未验收,不应付款;3)原告未履行安装、调试和培训义务。
法院判决:黄冈某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共计74.5万元。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1. "签收即担责"——企业收货后务必及时验收
本案中,黄冈某心医院员工已在出库单上签字,且已支付90%货款,却在收货一年后以"未验收"为由拒付余款。法院明确指出:企业签收货物并支付大部分款项的行为,应视为已实际接受设备并完成验收。很多企业以为"货物放仓库没用过就不算收货",这是大错特错!
风险提示:收到货物后,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本案为7天)组织验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并保留证据。像本案中以"无科室领用"(即内部管理问题)为由拖延验收,法院不会支持。
2. "淘汰产品"不能随便说——质量异议要有依据
医院辩称呼吸机是"2017年生产的淘汰产品",但未能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的文件证明。法院解释:法律上的"淘汰产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不是企业主观认为"落后"就能拒付货款。
风险提示:如果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如生产日期不超过1年),必须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清楚。签合同时不要只看品牌型号,要关注具体技术参数。否则,只要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企业就得付款。
3. "安装培训没做"≠可以不付钱——分清主次义务
医院以供应商未做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为由拒付货款,但法院认为:这些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更关键的是,医院从未通知供应商何时来做这些服务。
风险提示:买卖合同中,付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安装培训等通常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安装完成才付款",否则不能以此为由拖欠。企业要记住:你得先通知对方来安装,而不是等对方主动上门。
4. 疫情不是"挡箭牌"——特殊情况也得守约
医院辩称"疫情期间太忙没空验收",但法院只酌情减少了部分利息,仍判决支付货款。法院特别强调:"特殊时期风险共担"不等于可以不履行合同。
风险提示:遇到疫情等突发情况,企业应当:①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商变更合同;②保留不可抗力证明;③不能单方面停止履行。像本案中既不验收也不沟通,白白损失了几十万利息。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验收环节要留痕:收货时填写规范的验收单,有问题当场写明并双方签字。
- 内部流转要高效:避免出现"设备在仓库积灰,没人组织验收"的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验收流程。
- 沟通必须书面化:像本案中医院仅通过微信说"不符合科室需求",却无正式书面异议,最终不被法院采信。
- 合同要写"死"关键条款:如需限定生产日期,应明确写入合同:"设备生产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前6个月"。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很多企业把"内部管理问题"(如科室不领用)当成拒付货款的理由,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合同具有相对性,供应商只对合同负责,不对企业内部管理负责。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发现80%的合同纠纷源于验收环节的疏忽。我们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帮助企业从合同起草、履行到争议解决全流程规避风险。我们的特色服务包括:定制化合同模板、员工签约培训、履约风险预警,让企业不再因"不懂法"而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