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中被撤销的法院执行款不应再抵扣-黄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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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18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4月,同某丙公司与黄冈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实地·蔷薇国际项目(黄冈)一期I标段外墙涂料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工程暂定总价344万余元,工期169天。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核定产值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后无息返还。
2022年9月23日,黄冈某置业公司在《项目工程验收单》上盖章确认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同日出具《工程竣工证明书》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书》,确认工程正式移交。2024年10月16日,经北京某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确认工程款总额为3435767.08元,双方均在确认表上盖章。
黄冈某置业公司已支付2574890.44元,尚欠860876.64元未付。关于争议的15万元:2022年7月,烟台市莱山区法院曾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冻结并划扣黄冈某置业公司账户15万元,但后续烟台中院裁定撤销该划扣措施并发回重审,最终莱山区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裁定撤销划扣措施。2025年1月26日,同某丙公司与案外人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行支付了该15万元。
法院判决:黄冈某置业公司应向同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86087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三部分按不同时间段以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实则暴露了企业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重大风险点:用票据支付工程款可能引发的"双重支付"风险。
许多企业习惯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认为"开出票据=完成付款",但本案告诉我们:票据无法兑付时,企业可能面临"钱货两失"的困境!
具体来说,黄冈某置业公司曾用票据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该票据被持票人追索,法院曾划扣其账户15万元。虽然该公司提出异议并最终获得法院撤销划扣的裁定,但同某丙公司已自行向持票人支付了15万元。结果:黄冈某置业公司既损失了票据对应的款项,又需再次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企业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记住这三条"保命法则":
1. 能用现金不用票据,必须用票据要设"安全阀"
- 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直接付款方式,避免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 如必须使用票据,合同中必须明确:"票据交付不等于工程款支付完成,以持票人实际兑付为准"
- 建议添加条款:"若票据被拒付,施工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有权暂停后续付款直至争议解决"
2. 付款凭证必须"双保险"
- 不要仅凭"已开票"就认为付款完成,必须保留持票人签收凭证
- 每笔付款后,应要求收款方出具《付款确认书》,注明"本款项已完全履行,无任何争议"
- 对于大额票据支付,建议同步办理"付款完成"的书面确认手续
3. 遇到法院执行要"快准狠"
- 一旦发现账户被冻结划扣,立即收集"该款项属于工程款"的证据(合同、付款记录等)
- 在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不要等"走完程序再说"
- 主动联系施工方协商解决方案,避免施工方自行处理导致"重复支付"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官司打赢了就没事",但本案中黄冈某置业公司虽然获得了法院撤销划扣的裁定,却因未及时与施工方确认,仍需再次支付工程款。法律文书的胜诉不等于风险消除,关键在及时固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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