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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过高可调整,保证人连带责任需谨慎-恩施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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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63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5月19日,恩施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与钟某(借款人)、郭某(共同借款人)、恩施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某小贷公司向钟某、郭某出借55万元,用于宣恩县某学校建设项目周转;借款期限3个月(2017年5月19日至8月16日),年利率1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若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即在12%基础上加收200%);某环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等全部费用,且即使借款展期,担保责任也自动顺延至还清之日。合同签订后,某小贷公司按约定转账55万元至钟某指定账户。
借款到期后,钟某、郭某未还清款项,双方多次签订展期协议。2019年1月13日,三方签订最后一次《贷款展期还款协议》,确认剩余借款本金22万元,展期至2019年2月11日,年利率仍为12%。但展期到期后,钟某、郭某仅还清部分本息,截至起诉时,尚欠本金22万元,利息仅支付至2019年10月15日。某小贷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并由某环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钟某、郭某连带偿还本金22万元,并支付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某环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借款合同里逾期利息设太高可能白设,保证人责任一不小心就得扛到底。法院为啥不按合同36%的逾期利率判?因为法律规定,利息太高(比如超过年化24%)属于“变相高利贷”,法院有权调低。原告自己主动把2020年8月前的利率降到24%、之后降到12%,法院才支持——这说明:企业签合同时,别贪心设超高利息,否则打官司可能一分不赚,还浪费时间和律师费
更关键的是保证人责任!某环保公司以为借款展期就没事了,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担保责任自动顺延至还清之日”,法院就认这个理儿。结果明明是帮朋友担保,却要替别人背22万债务加利息。企业当保证人时最容易犯的错:轻信口头承诺、不看合同细节,尤其是“展期是否影响担保”这种关键条款。一旦签字,就像签了“无限责任书”,钱没收到却得赔到底。

给企业的3条避坑建议

  1. 利息别设“天价”,守住法律红线
    借款合同里逾期利率最高别超年化24%(2020年8月后新标准是15.4%左右)。设太高,法院不认还显得你“不讲武德”,反而影响追债效率。建议直接按法定上限写清楚,省得后续扯皮。

  2. 保证人责任要“划清界限”
    如果让合作方当保证人,务必在合同里写明:

    • 担保期限到哪天截止(比如“借款到期后2年内”),别用“顺延至还清”这种模糊话;
    • 借款展期必须重新签保证协议,否则原担保失效。
      企业自己当保证人时,更要盯紧这条——签字前让律师核对,避免变成“冤大头”。
  3. 催收要“留痕”,别等钱飞了才着急
    钟某、郭某欠钱后,某小贷公司靠短信、电话催收,但没保留完整证据。万一被告耍赖说“没收到催款”,法院可能不支持利息计算。企业放款后,每次催收都要留微信截图、邮寄回执等,电子证据最好公证——小动作花小钱,关键时刻能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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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按规范隐去敏感信息,核心内容源自公开判决,仅作普法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