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被挪用不能免除借款人还款责任-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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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1087民初9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2月18日,松滋建行作为贷款人,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松滋建行向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460万元,用于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LPR加52基点,利息为月结,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结算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松滋建行作为债权人,冉某、彭某1、陈某、彭某2、肖某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叁年。同日,松滋建行作为抵押权人,松滋某隆恒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双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64万元。松滋某隆恒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为七宗不动产,并于2019年2月22日在松滋市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二份《不动产登记证明》。松滋建行于2019年2月27日向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发放贷款460万元的义务。因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还款到期日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松滋建行为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展期半年的手续,贷款到期日顺延至2020年8月26日,但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止至2021年3月5日,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松滋建行的贷款总额为4716529.02元,其中本金为4542093.63元,拖欠利息为174435.39元(含罚息)。
法院判决结果: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冉某、彭某1、陈某、彭某2、肖某对债务在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松滋建行对松滋某隆恒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564万元限额内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要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贷款资金一旦进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就不能以资金被他人挪用为由拒绝还款。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贷款被松滋某隆恒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挪用,但法院认为,银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资金被挪用是借款人自身管理问题,不能成为不还款的理由。
对企业来说,这个教训非常深刻,我给大家提几点实用建议:
1. 作为借款企业:管好自己的"钱袋子"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钱不是我用的,就不该我还",这是大错特错!银行把钱打到你公司账户,就完成了放款义务。如果你把钱转给其他公司使用,这属于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银行无关。所以,借款前一定要想清楚:这笔钱你能不能控制?用到哪里去?如果借给关联公司用,务必签订正规的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责任,否则一旦出问题,银行只会找你追债。
2. 作为担保人:展期不一定会免除你的责任
本案中,几位保证人认为"银行擅自展期,我们就不该负责",但法院认为:展期是考虑到疫情影响,实际上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并没有增加担保人的风险,所以担保责任依然存在。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注意:即使是银行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你的担保责任很可能不会自动解除。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如需展期必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展期后你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3. 作为抵押人:登记手续必须办到位
松滋某隆恒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七宗不动产作为抵押,但特别注意:他们专门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这才让银行的抵押权得到法律认可。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不动产抵押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否则一旦借款人跑路,你的抵押权可能不被法院认可,钱就打水漂了。
4. 疫情等特殊情况不是"免债金牌"
本案中银行考虑到疫情为借款人办理了展期,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借此逃避债务。国家政策支持的是"渡过难关",不是"不还钱"。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应主动与银行沟通,但不能单方面停止还款,否则仍要承担逾期罚息。
给企业管理者的贴心提示:
- 借钱前想清楚:能否控制资金用途?有无还款能力?
- 担保要谨慎:不了解的项目不担保,不熟悉的客户不担保
- 签字须慎重: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往往代表公司承担责任
- 保留证据链:资金流向、用途凭证要完整保存,万一出问题能自证清白
记住:银行放款只看合同约定和账户流水,不会管你公司内部怎么分配资金。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贷款专款专用,避免因资金混同而陷入债务纠纷。当面临经营困难时,应主动与债权人协商,而不是消极逃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