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逾期未还款,担保代偿后可追偿全部损失(含违约金+律师费)-阳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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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0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被告阳新某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自2018年起多次向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由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因未能按时还款,该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申请续贷99.5万元。当日,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阳新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未还款需支付主债权本金20%的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两份《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以阳新经济开发区某村某栋厂房作抵押,另一份以厂内60台剑杆织布机(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此外,谭某农、邓某与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到期后,阳新某纺织有限公司仍未还款,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30日起分十次代偿128万余元,扣除企业已还部分,尚欠126万余元。后担保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要求企业及担保人偿还代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阳新某纺织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26万余元、违约金9.95万元(按主债权本金10%计算)、律师费2.7万余元,合计138万余元;谭某农、邓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对厂房和60台织布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贷款担保的3个致命疏忽
这起案件看似是“企业欠钱不还被追债”的普通纠纷,实则暴露了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中最易忽略的三大风险,轻则损失百万,重则倾家荡产:
风险一:以为“还不上钱只是欠本金”,实际要赔“本金+违约金+律师费”
许多企业误以为贷款逾期只需还本金,但本案中,阳新某纺织有限公司因未还款,不仅被追偿126万元代偿款,还要额外支付近13%的违约金(9.95万元)和2.7万元律师费。关键点在于:《委托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需支付主债权本金20%的惩罚性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条款合法有效,即使担保公司主动降至10%,企业仍需照付。
企业防范建议:
- 签担保合同时,重点看“违约责任”条款,警惕“本金10%”“20%”等比例违约金,可协商改为“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损失”。
- 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如律师费需提供发票),避免担保公司随意扩大索赔。
风险二:反担保“走形式”,抵押登记不到位=白忙一场
阳新某纺织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厂房和设备作抵押,但若未及时办理登记,这些抵押可能无效!本案中,企业因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完成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1657820300****97),法院才支持担保公司对60台织布机的优先受偿权。反推现实:若企业只签了抵押合同却未登记,一旦出事,担保公司无法处置抵押物,损失将直接转嫁给企业及个人担保人。
企业防范建议:
- 抵押不动产(厂房、土地)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 抵押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必须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登记,否则等于没押!
- 定期登录系统查询抵押状态,防止登记过期失效(本案登记期限仅24个月)。
风险三:担保人“随便签字”,结果个人房产车子全被牵连
谭某农、邓某作为个人担保人,仅因在《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就需对企业13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担保公司可直接查封他们的存款、房产,无需先追偿企业资产。更严重的是,法院明确“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无权直接向企业追偿”(需另行起诉),导致担保人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企业防范建议:
- 拒绝“人情担保”!若必须为他人担保,务必在合同中写明“仅在企业资产处置后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一般保证),而非“随时可追偿”的连带责任。
- 担保前核查企业真实经营状况:查征信报告、纳税记录,避免为“空壳公司”背锅。
- 保留企业承诺“自行还款”的书面证据(如微信记录),万一被追偿,可凭此向企业追回损失。
一句话总结:贷款担保不是“走过场”,合同里藏着的违约金、未登记的抵押、随意签的担保,都可能让企业一夜回到解放前。务必做到三查:查清违约条款、查实抵押登记、查透担保责任——别让今天的“方便”,变成明天的破产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