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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能以不知贷款用途为由拒担责-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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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10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蔡某云、柯某江系夫妻关系,柯某江系湖北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3日,盛某、蔡某云、柯某江均与银行签订了《保证承诺书》,承诺自愿为2021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3日期间,在500万元最高余额内,某乙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三年。2021年12月15日,银行与某乙公司签订《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6万元,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借期内利率为LPR上浮20%,逾期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向某乙公司提供了36万元借款。贷款到期后,某乙公司逾期未还,银行在其公司账户扣划249.30元,另由担保公司代偿286090.73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某乙公司下欠贷款本金70613.37元。银行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还款,并要求盛某、蔡某云、柯某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律师费。盛某辩称其不知晓贷款用途,也未使用该贷款,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偿还下欠本金70613.37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盛某、蔡某云、柯某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银行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实际支付凭证)。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担保需谨慎,这些细节不注意必吃亏

看完这个案例,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疑惑:"盛某明明没用这笔钱,也不清楚贷款用途,为什么还要替公司还债?" 这正是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核心问题——一旦签字担保,就不能用'不知情''没用钱'当挡箭牌!

1. 保证人别再犯"盛某式错误":签了字就得认账

盛某在法庭上反复强调两点:一是柯某江告诉他这是"个人贷款",二是自己对公司没实际关系(只是被写成股东)。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理由。为什么?
因为《保证承诺书》白纸黑字写明了:他是为某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不是为某个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前必须看清合同主体和内容。就像你给朋友担保买房,结果钱被拿去炒股,你不能说"我不知道他拿去炒股"就拒绝还钱——担保责任看的是合同约定,不是资金实际用途。

企业防范要点:

2. 利息超过24%法院不保护,但企业借钱要主动算清账

本案中,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一度超过年利率24%,法院直接砍掉了超标部分。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企业防范要点:

3. 股东/法定代表人特别注意:你的"帮忙签字"可能变成"背债"

本案中,柯某江作为某乙公司老板,和妻子蔡某云一起担保;盛某作为名义股东也被拉下水。现实中太多悲剧:

企业防范要点:

最后划重点

企业主请记住:
🔹 担保不是人情,签字就是承诺——别为"面子"签字,看不清合同就带回家研究三天
🔹 利息红线24%要牢记——借钱时算总成本,还钱时查支付凭证
🔹 工商登记信息有风险——被"冒名股东"要立即报警+起诉撤销登记

这个案例给所有中小企业敲响警钟:融资过程中的每个签字都可能成为"定时炸弹"。宁可少拿10万贷款,也别签一张看不懂的担保书! 企业健康发展,从规范每一份合同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