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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代偿按揭款后追偿利息可能仅获6%支持 - 阳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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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14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0年9月6日,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购买阳新县兴国镇姜湾广场第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127.35平方米,单价2363.56元/平方米;周某支付首付款91000元,剩余21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0年9月7日,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阳某支行签订《阶段性担保及回购保证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保证期限至房产证件办理完毕为止。2011年2月11日,周某与中国农业银行阳某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011年3月4日,银行发放贷款210000元。后周某自2019年6月起逾期未还款,某公司代周某向银行代偿借款本息合计18491.5元(具体为:2019年6月16日7980.65元、2020年3月31日5350.95元、2020年9月23日5159.90元)。某公司催讨代偿款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支付代偿款18491.5元及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周某需向某公司偿还代偿款18491.5元,并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驳回某公司关于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538元,由某公司负担184元,周某负担354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担保条款不明确,追偿损失可能“打折”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时,若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偿后的利息计算标准,后续追偿可能无法全额弥补实际损失。 某公司替周某垫付了1.8万多元贷款,起诉时要求按年利率18%收利息(这是很多企业惯用的“高息补偿”方式),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年利率6%。为什么?因为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代偿后确实有权追偿本金,但主张的高利息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实际损失。本案中,某公司没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为什么是18%”,比如没证明这笔钱拿去放贷能赚18%,或者合同里根本没写清楚。法院只能按最保守的标准——年利率6%(相当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来算利息,导致开发商少拿了一半多的“补偿”。

对企业来说,这相当于一个“隐形坑”:

怎么防范?简单三步记牢:

  1. 合同写清楚“算账规则”:在签担保协议时,直接加一句“若开发商代偿,购房人须按年利率X%支付利息(建议写8%-12%,参考市场水平)”,别用模糊的“按法律规定”。X%可以查查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别乱写18%这种明显偏高的数。
  2. 垫钱时留“证据链”:代偿后马上发书面通知给购房人,写明“今天垫了XX元,按合同约定利息是X%”,并保留银行回单、催款记录。万一打官司,这些就是“铁证”。
  3. 别等断供才行动:定期查购房人还款情况,发现逾期苗头,提前发函提醒。很多损失是因为拖太久,小问题变大窟窿。

说白了,担保不是“好人好事”,而是风险交易。企业做担保时,把条款写细、证据留全,才能避免“替人背锅还倒贴”。下次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敲定利息条款,可能省下几万块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