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次展期贷款未还款将触发多重担保责任-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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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81民初6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9月7日,被告陈某、尤爱华、张某分别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被告陈某、尤爱华、张某自愿对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最高额均为2700000元。上述抵押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9月7日,被告夏某、张某分别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该合同约定:被告夏某、张某自愿对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额均为2700000元。
2016年10月10日,被告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因购买原材料等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贷款255万,借款期限为壹年,即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即为LPR利率加92个基点。借款逾期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上述贷款。
2017年10月10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同意对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进行期限调整,并签订了《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该协议约定:期限调整金额为2000000元整,期限延长12个月,调整后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0日。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即为LPR利率加187.50个基点。借款逾期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夏某、张某、陈某、尤爱华、张某在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上签字,同意贷款展期,并继续为调整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2018年11月14日,被告夏某、张某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约定:被告夏某、张某自愿对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贷款业务协议所形成债务,提供最高额为22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12月24日,被告王某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约定:被告王某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应城市××镇棉田44亩林木、位于应城市陈河镇机房69亩林木,对应城某豪农林公司与原告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1560000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同意对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余额进行期限调整,并签订了《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协议约定:调整金额为1950000元整,期限延长9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7月10日,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即为期限调整日基准利率上浮10.8%。借款逾期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夏某、张某、陈某、尤爱华、张某、王某在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上签字,同意贷款展期,继续为调整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2019年6月26日,被告王某、夏某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夏某自愿对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27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逾期后,经催收,被告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应城某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1,205,796.32元及利息;银行对陈某、尤爱华提供的房产以及王某提供的林木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夏某、张某各自在2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夏某各自在2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共同支付保全费5000元和律师费15000元;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展期不是"免死金牌",企业须警惕多重担保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贷款多次展期后仍不还款,企业不仅自身要承担还款责任,还会让担保人陷入多重担保责任困境。
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银行同意贷款展期就等于宽限期,可以慢慢还",这是非常危险的误区。本案中,应城某豪公司第一次借款255万元后,先后两次办理了展期手续,时间从1年延长到了33个月。表面上看是争取了时间,实则埋下了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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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层层叠加:每次展期,担保人都要重新签字确认继续担保。本案中,担保人夏某、张某先签了270万元的担保合同,后又签了220万元的新担保合同,责任范围发生变化却不自知。普通人在签字时往往不仔细看合同细节,等到被银行起诉才发现自己要承担的责任比想象中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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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不统一带来混乱:本案中不同担保人的责任额度各不相同(220万元、270万元不等),法院最终按照最新签订的合同确定责任。企业若频繁展期,很容易造成担保合同混乱,一旦出问题,担保人之间互相推诿,企业反而更难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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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价值可能"缩水":王某提供的林木抵押价值156万元,但若林木市场价格下跌,实际变现价值可能不足抵债。本案中张某的房产已通过拍卖实现债权,但其他抵押物仍需处理,变现过程漫长且价值不确定。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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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前算清"总账":每次申请展期时,务必与财务人员一起计算:展期后总利息是多少?能否在新期限内真正还清?不要为了眼前缓解压力而接受多次展期。本案中贷款从255万元展期到195万元,看似减少,实则因利息累积,最终欠款本息仍高达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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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要"明明白白":当银行要求担保人重新签字时,必须确认:新合同的责任范围是否比之前更大?担保期限是否延长?特别是要警惕"最高额担保"条款,它意味着担保人可能要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多笔债务负责。本案中夏某、张某在2018年11月签的新担保合同将责任额度从270万元降为220万元,看似有利,实则可能影响后续债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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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还款预警机制":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就要启动还款准备,而不是等到最后时刻才申请展期。可以设置手机提醒,或与财务人员约定定期检查还款计划。本案企业从第一次展期(2017年10月)到最终逾期,有近两年时间准备,却仍未解决资金问题,反映出企业缺乏有效的资金规划。
记住:银行同意展期不代表放弃追债,而是给了企业最后一次自救机会。企业负责人要清醒认识到,每一次展期都是"债务雪球"的又一次滚动,雪球越滚越大,最终可能压垮企业及所有担保人。科学规划资金流、避免"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才是企业稳健发展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