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企业损失2万元-应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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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9民终19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21日应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春与余某签订一份《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余某向应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供给高档环保白色粉笔1400箱,高档环保彩色粉笔1000箱,应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向余某支付订金20000元,余款在发货后半月内付清,约定交货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运输费用由购货方负担。余某在《订货合同》上加盖应城市某文化经营部的公章,应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余某请刘某年协助生产粉笔和包装盒,刘某年要求先付一定资金才能帮忙,经赵某春、余某、刘某年三人协商后,赵某春将20000元订金支付给刘某年。后因余某未按约定时间向应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交付粉笔,应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余某返还应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20000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合同中写的是"订金"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余某的上诉。
三、法律风险提示:企业签订合同时的三个关键注意事项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但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中的一个字可能让企业损失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我们来聊聊企业如何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
第一,"定金"与"订金"不是一回事,千万别混用!
本案中,原告应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本想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结果法院只判决返还20000元本金,损失了20000元。为什么?因为合同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
- "定金"是法律术语,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如果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退;如果收定金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 "订金"只是一般的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如果交易没成,只需原数退还,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
企业实务中常见的错误:销售人员以为写"订金"和"定金"意思差不多,随便写一个。结果一旦发生纠纷,想主张双倍返还时才发现合同写错了,只能哑巴吃黄连。
提醒企业: 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定金"字样,并注明"本合同定金为合同总价的XX%,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只是预付款,建议写"预付款"或"预付货款",避免使用容易混淆的"订金"。
第二,公章不能随便盖,更不能借用他人公章
本案中,余某在合同上盖了应城市某文化经营部的公章,但他自己承认是用空白合同盖章的,经营部对此不知情也未追认。法院因此认定该公章不产生法律效力,经营部无需承担责任。
很多小企业老板为了"方便",会借用朋友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公章签合同,或者让员工随便拿空白合同盖章。这种做法风险极大:
- 如果被借用公章的公司不承认,合同可能只对你个人生效,公司不承担责任
- 借用他人公章可能涉嫌伪造印章,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 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维权困难
提醒企业: 签订合同时,务必使用本企业合法备案的公章,确保盖章人有授权。不要为了"省事"借用他人公章,也不要让员工随意使用空白合同。
第三,付款要"认准人",别让钱"飞"了
本案中,20000元本应支付给余某,但赵某春却支付给了刘某年。虽然三人协商过,但法院仍认定这20000元是余某应支付给刘某年的货款,由余某负责返还给公司。
企业在交易中常见的付款陷阱:
- 业务员要求把货款打到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
- 合同签订方与收款方不一致
- 没有保留付款凭证或凭证信息不全
这些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很难证明款项已支付,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提醒企业:
- 付款前核对合同主体与收款账户信息是否一致
- 付款时备注"XX合同货款"
- 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银行回单、收据等)
- 如需变更收款方,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合同无小事,一字值千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要因为"图省事"而忽略合同细节。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审核制度,重大合同务必请专业律师把关。记住:花小钱请律师审合同,比花大钱打官司明智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