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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员工借款不签协议股东付息算公司行为-武汉民间借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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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103民初97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事实经过:
周某甲原是湖北某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与武汉某丙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付某乙)。2022年11月,某丙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周某甲借款300万元:

此后,某丙公司从2022年12月起每月固定支付3万元给周某甲,共付14个月42万元。微信记录显示,周某甲多次向夏某甲催要“300万元的利息”,夏某甲回复“转啦”。2024年2月,某丙公司实际控制人去世后,公司拒绝支付后续利息,称“从未约定利息”,只愿还本金258万元(300万-42万),并将周某甲辞退。

法院怎么判?
一审、二审均判某丙公司败诉:

  1. 必须归还周某甲本金300万元
  2. 另付19个月利息57万元(按月息1%计算,从2024年2月起算)。
    某丙公司上诉理由(“股东夏某甲无权代表公司付息”)被法院驳回。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

风险1:口头说好不如白纸黑字——不签借款协议,公司要吃大亏!
本案中,某丙公司和周某甲没签任何书面借款合同,仅靠微信聊天和每月转账记录打官司。法院认为:

“每月固定打3万+聊天说‘利息’,证明双方默认月息1%”。

为什么企业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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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2:股东/员工乱签字——你以为的“个人行为”法院认定是“公司行为”!
某丙公司辩称:“夏某甲只是小股东,无权代表公司付息”。但法院指出:

“夏某甲是借款经手人,负责收钱、付息,周某甲有理由相信他能代表公司”。

为什么企业甩不掉锅?

✅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3:关联公司混同经营——“自己人”反而成最大隐患!
本案中,某丙公司和周某甲的原公司是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同一人。这种“内部操作”埋下3个雷:

  1. 员工误以为“公司借款=老板个人借款”;
  2. 股东夏某甲同时经手两家公司事务,权限模糊;
  3. 实际控制人去世后,新管理者不认旧账。

✅ 企业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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