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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学生受伤应赔偿-红安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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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鄂1122民初27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梅某时系红安县某小学校四(10)班学生。2024年6月17日中午约1点左右,梅某在和另一同学一起打扫"弘毅楼"前地面的卫生,二人右手持扫帚左手持铁撮箕,将撮箕里的垃圾倒入放在一楼走廊中的垃圾筐中时,稍在前的梅某用扫帚将垃圾筐推向靠墙的一边,垃圾筐挨墙后因受力而滑向侧方,紧随垃圾筐的梅某被手中的扫帚绊倒,左足跟被撮箕前口割伤,导致左侧跟腱断裂。梅某伤后于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4日在华中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7天、于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3月6日在红安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162天,红安县某小学校垫付医疗费8000元。2025年4月3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梅某左胫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还需给予作业疗法(医院实际诊疗措施为准);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时间180日,营养时间180日。原告方支付鉴定费2280元。
另查明:红安县某小学校向中国某财保黄冈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0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4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保黄冈分公司赔偿梅某经济损失169172.05元;梅某需从保险理赔款中返还红安县某小学校垫付款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学校和企业敲响了警钟: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有丝毫马虎,否则可能付出巨大代价

从判决可以看出,红安县某小学校犯了两个低级错误:第一,学生打扫卫生时现场没有老师监督指导;第二,给小学生用的铁撮箕太危险,前口锋利到能割断跟腱。就因为这两个疏忽,学校要赔近17万元。虽然有保险兜底,但法院明确指出:买了保险不等于可以放松安全管理

对企业(特别是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

1. "有人看着"比"买了保险"更重要

很多学校以为买了校方责任险就万事大吉,其实大错特错!法院明确表示:保险不能替代实际的安全管理。就像开车不能因为买了保险就随意闯红灯一样,组织学生活动时必须有老师全程在场监督。建议企业:

2. 工具安全不是小事

铁撮箕看着普通,但给小学生用就可能变成"凶器"。企业给员工或学生提供的任何工具、设备,都必须考虑使用者的特殊性:

3. 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

这个案子中,学校及时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但已经无法改变要赔17万的结果。企业要记住: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意外事件"不用负责,但法院说了:学校对学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要没尽到义务,即使是"意外"也要赔偿。安全工作做不到位,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也可能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想拒赔)。

作为企业经营者,请记住:安全投入是回报率最高的投资。花1000元给铁撮箕加个防护套,可能就省下10万元的赔偿。每天多安排一个老师现场监督,就能避免一场悲剧和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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