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武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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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5)鄂0112民初161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武汉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3日,股东为叶某、王某甲、上海某有限公司、武汉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某任执行董事。叶某持有公司2.4%的股权。
2025年8月26日,叶某、王某甲共同向武汉某公司及刘某发送《关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函》,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全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等)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合同、银行流水等)。函中说明查阅目的是"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并维护股东权益",并提出由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同日,王某甲的配偶以短信方式将该函件拍照发给刘某。次日,该函件被签收。
但武汉某公司和刘某在收到函件后既未答复也未提供任何资料。叶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武汉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叶某提供: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供查阅复制;
-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查阅(可委托1名律师和1名会计师辅助);
- 查阅需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
但法院驳回了叶某对刘某个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只针对公司而非个人。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看似简单的"小股东查账"案件,暴露出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致命隐患!很多老板以为:"我占大股说了算,小股东那点股份不值一提,爱查不查!"但法院用判决告诉我们:再小的股东也是股东,知情权受法律绝对保护!
风险一:把"不回应"当"不解决",结果输得更惨
本案中公司犯了最低级错误——收到股东查账函后直接"玩消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必须15天内书面答复。如果真有正当理由拒绝(比如怀疑股东想窃取商业机密),也得白纸黑字写清楚原因。但本案公司既不给资料也不回话,法院直接判公司败诉!
✅ 企业应对: 收到股东查账函后立即启动"15天响应机制",要么配合提供资料,要么书面说明拒绝理由并保留证据。
风险二:误以为"小股东无足轻重",忽视法定权利
叶某仅持股2.4%,但法院依然支持其查阅全部核心财务资料——从资产负债表到银行流水,从合同原件到纳税记录,甚至能带专业会计师现场核查!《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无论持股多少,均有权查阅公司原始凭证。老板常犯的错误是:"我出钱我做主,小股东没资格看账",这种想法在法庭上毫无用处。
✅ 企业应对: 建立"股东知情权标准操作流程",所有股东按比例享有同等查阅权,避免区别对待引发纠纷。
风险三:财务混乱经不起"阳光检验"
本案最危险的信号是:公司连基本财务资料都拿不出来!法院特别强调股东可查阅"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合同、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现实中很多企业存在:
- 用老板个人账户收付款
- 合同与实际业务脱节
- 银行流水与账簿不符
一旦股东要求查原始凭证,这类"财务黑箱"立刻暴露,轻则赔偿重则涉嫌犯罪!
✅ 企业应对: 确保"钱、票、货、合同"四流合一,财务资料完整可追溯,让任何股东来查都能坦然面对。
关键提醒:股东查账≠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
法律也给企业留了"防护盾":如果公司能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比如将查到的商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可以依法拒绝。但必须提前收集证据,不能事后找借口!本案公司败诉,核心就是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叶某"别有用心"。
作为企业主,请记住:规范比规模更重要,透明比控制更安全。一次股东知情权纠纷,可能暴露的是整个公司的治理危机。别等法院传票来了才后悔——现在就检查你的财务制度是否经得起"阳光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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