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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低,规范对账流程很关键-黄石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黄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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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05民初13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月1日,海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物流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由海南某某公司为黄石某某公司提供物流运输配送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有效期调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其他内容不变。合同约定双方每月进行上一个月所有业务结算,海南某某公司于每月6日前向黄石某某公司提供上一个月的《运费结算账单》和《托运单》,双方确认后海南某某公司开具发票,结算方式为开票后90天。合同还约定如黄石某某公司不按期支付运费,海南某某公司有权以拖欠金额为基数索要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24年11月7日起,海南某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黄石某某公司副总经理邓某艳发送对账单,双方完成对账后,海南某某公司按要求开具发票。2025年2月21日,邓某艳通过邮件向海南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林发送付款安排表。海南某某公司催讨欠款无果,于2025年4月21日委托律师产生服务费50000元,后于202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黄石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海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服务费3091711.46元及违约金,但违约金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同时驳回了50000元律师费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三处细节决定企业"钱袋子"安全

这个案例看似是运输费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坑的三个"隐形陷阱",尤其对中小企业格外致命:

陷阱一:违约金写得再高,法院也可能"打折"支付
合同中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但法院最终只按银行贷款利率(约3.45%)支持。为什么?因为《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为了"震慑"对方,在合同里写天价违约金,结果诉讼时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实操建议:违约金建议设定为银行贷款利率的1.3-1.5倍(目前约4.5%-5%)。既体现约束力,又确保法院全额支持。切记:合同不是"吓唬人"的工具,而是"可执行"的保障。

陷阱二:对账拖延说不出证据,付款期限自动延长
原告声称"被告故意拖延对账导致开票延迟",但拿不出邮件退回复印件、沟通记录等证据,法院直接按合同约定的"开票后90天"计算付款时间。这意味着:流程卡在哪个环节,责任就在哪一方
实操建议

陷阱三:律师费想让对方买单?合同不写等于白花
原告花了5万元律师费,法院却以"合同未约定"为由驳回。很多企业以为"打赢官司自然能拿回律师费",但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合同白纸黑字写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否则法院概不支持!
实操建议:在合同付款条款后直接加一句:"守约方因追索款项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别小看这20个字,关键时刻能省下真金白银。

特别提醒:本案中黄石某某公司作为大企业,试图用"付款计划表"变相延长账期,但因未获对方书面同意而失效。这警示我们:任何流程变更必须双方签字确认,微信截图、邮件转发都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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