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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荆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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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1002民初4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松滋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等。原告胡某长期向被告松滋某公司销售干货副食。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原告胡某向松滋某公司发货后,被告松滋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2021年7月22日,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二份《欠款协议》。第一份《欠款协议》约定,债务人由于2017-2018年欠货款,于2017年12月8日欠债权人人民币289944.00元整,其中本金289944.00元;若因实现债权产生诉讼,本人同意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自愿承担债权人追偿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松滋某公司(即王某住址),送达到该地址视为送达完成。第二份《欠款协议》约定,债务人于2017年10月3日欠债权人人民币16875.00元,其中本金16875元,其余条款与第一份协议一致。2021年8月25日,原告胡某支出律师费13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松滋某公司需在10天内向胡某支付货款306819元及律师费13500元;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钱不还”,但核心问题藏在王某身上——他作为松滋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却因为没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结果要个人掏腰包帮公司还债。法院直接引用《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就必须对债务“兜底”。

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事!尤其是开“一人公司”的老板们,常犯两个错误:

  1. 财产混用不分家:比如用公司账户付个人房贷、拿公司钱垫付家庭开销,或者个人银行卡收公司货款。这会让法院认为“公司就是老板的私人钱包”,一旦公司欠债,老板个人存款、房子都可能被追偿。
  2. 财务记录马马虎:不建规范账本、不保留银行流水、不开具正规发票。像本案中王某,连基本的财务凭证都没提交,法院只能推定“财产混同”,直接判他个人还债。

防范建议

记住:公司不是“挡箭牌”!一人有限公司虽注册简单,但股东责任更大。守好财产隔离这条线,才能避免“公司破产、个人破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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