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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未经授权播放歌曲将面临赔偿风险-宜昌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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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经苏某申请,国家版权局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确认苏某为38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黄土高坡》《热血颂》等经典歌曲)。2018年12月20日下午1时许,苏某的取证人员进入枝江某声音有限公司的A08包厢,点播了35首包含在登记作品中的歌曲(如《黄土高坡》《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等),并向该公司支付18元费用。枝江某声音有限公司未对歌曲来源获得合法授权,也未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组织申请许可。

法院判决结果:枝江某声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35首歌曲,并赔偿苏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原告诉请15000元,法院酌情降低)。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简单道理:KTV、酒吧等场所播放歌曲,哪怕是一首老歌(如《黄土高坡》),只要没拿到著作权人许可,就属于侵权!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歌都传了几十年了,还能算侵权?”“点唱机是我买的,歌不就是我的?”——这些想法恰恰是“埋雷”。

为什么企业容易“踩坑”?

  1. 误以为“老歌=免费歌”
    著作权保护期长达作者死后50年(本案歌曲作者2018年去世,保护期到2068年)。像《黄土高坡》这类经典老歌,仍在保护期内,KTV播放需授权。
  2. 混淆“设备所有权”和“歌曲版权”
    买了点唱机≠买断歌曲使用权。本案中,枝江某声音有限公司以为设备自带歌曲就能随便放,结果因未获授权被判赔偿。
  3. 以为“集体管理组织已覆盖”
    即使歌曲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企业也必须单独向协会申请许可(如交纳版权费),不能默认“行业惯例就合规”。

企业自保三步法,避免“3000元变30万”

别等赔钱才后悔!
本案只判赔3000元,是因为原告证据单一、索赔过高。现实中,若权利人批量取证(如一次点播50首歌),赔偿可能达数万元;若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按行业标准每首歌索赔3000元,一家20间包房的KTV一年或面临20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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