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房屋仅提供临时用电要赔偿部分物业费-宜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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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03民初28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5月9日,唐某、李某(买受人)与夏某、穆某森(出卖人)签订《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唐某、李某购买坐落于路号栋单元层室的房屋。出卖人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2017年5月18日,路号栋单元层室的房屋通过转移登记,登记为唐某、李某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号为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5号/002755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5.33㎡。
2021年1月13日,案涉房屋在宜昌城区,接通正式用电。在接通正式用电前,某甲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企业仅接入了施工临时用电供电。
另,唐某、李某向本院提交了湖北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向其出具的收据一张。经类案查明,宜昌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案涉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按面积以1.5元/月/平方米计算。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宜昌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某、李某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的物业费的30%(凭实际支出正式收据支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小物业费"纠纷,实则暴露了房地产企业一个致命漏洞:交付房屋时基础设施不达标,即使过了几年仍要"埋单"!
核心问题在哪?
- 临时用电≠正式用电:临时用电是工地施工专用电源,电压不稳、随时可能断电,根本不符合居民长期居住需求。法院明确认定:开发商用临时电交房,属于"交了个不能住的房子",构成根本违约!
- "验收合格"≠万事大吉:某甲公司辩称"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法院指出:验收合格≠配套设施完善。按《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交付房屋必须满足"供电等市政设施按规划设计建成"等8项硬性条件,临时用电明显不达标。
- "拖过时效"策略失效:开发商常以为"拖过3年诉讼时效就能免责",但本案中因开发商2023年发布公告愿协商补偿,法院认定时效"重新计算"。企业别心存侥幸,业主一个投诉或你的一个公告都可能让时效"归零重启"。
企业该怎么做?——3条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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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做"压力测试":别只盯着竣工验收章!亲自模拟业主生活:
- 用大功率电器测试电压是否稳定(空调、电热水器同时开)
- 连续3天记录断电次数(临时电月均断电5次以上绝对不合格)
- 检查电表是否"一户一表"(临时电常是总表分线,业主无法自主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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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清"兜底条款":
- 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若因市政配套未完善导致延期通正式电,开发商按日补偿业主X元"(比本案赔30%物业费更可控)
- 千万别写"以竣工验收为准"!本案败诉根源就在于开发商把"验收合格"等同于"完全交付",而法院认为:验收只是程序,居住功能达标才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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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诉别"装聋作哑":
- 本案赔偿直接源于业主多次投诉未解决。企业一旦收到类似"临时用电""水质浑浊"等投诉,必须72小时内书面回复整改方案。
- 关键动作:给业主发《问题处理确认书》,列明解决时间表并让业主签字。既体现重视,又避免后续扯皮说"没通知过开发商"。
最后划重点:
房屋交付不是"盖完楼就完事",而是"让业主能安心住进去"。临时用电、供水不足、燃气未通等问题,看似小事,但法院会认定为"根本性违约",轻则赔物业费,重则退房赔违约金!企业务必把交付标准从"程序合规"升级到"体验达标",否则今天省下的改造费,明天可能要赔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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