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足额发票不能拒绝支付工程款-夷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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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06民初31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1月25日,宜昌某丙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道路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宜昌某丙公司将“龙泉镇双泉村土峡线至竹林坑道路改造工程”发包给湖北某甲公司,合同价21661800元,工期120天。合同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80%,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24个月。2022年4月28日,项目验收合格。2024年1月22日,双方确认工程审核价为22658386.38元。截至起诉时,湖北某甲公司仅向宜昌某丙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21657098.49元。2024年4月28日,湖北某甲公司与枝江某乙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将其对宜昌某丙公司的3946128.99元债权转让给枝江某乙公司,并取得17家债权单位同意。
法院判决:宜昌某丙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枝江某乙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946128.99元,并从2024年8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案件受理费由宜昌某丙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发票开得不够,不能当“挡箭牌”拒付工程款!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以“对方没开足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不支持! 很多老板以为“没开发票=不用付款”,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开具发票只是合同的“小义务”,工程款支付才是“大义务”。就像买菜时,你不能因为摊贩没给收据就拒绝付钱——收据是配套服务,但付钱才是核心交易。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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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发票当“免死金牌”
合同里如果只写“开票后付款”,但没明确说“必须开票才能付款”,法院就会认定开票是辅助义务(比如本案)。企业如果死磕“没开票就不给钱”,反而可能被倒追利息!正确做法: 签合同时写清楚“付款以收到合规发票为前提”,否则别拿发票当借口。 -
债权转让要小心“踩雷”
本案中湖北某甲公司把债权转给枝江某乙公司,被告辩称“转让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但法院没采纳——因为湖北某甲公司没破产,普通债务转让合法。企业注意: 如果公司欠债多、官司缠身,转让债权前务必查清是否涉及破产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日常管理要“留痕”
宜昌某丙公司输在证据不足:只强调“对方没开发票”,却拿不出合同明确约定。而枝江某乙公司赢在材料齐全(验收证书、审核表、转让协议等)。建议:- 工程验收后立即签书面确认单;
- 对方欠款时,发正式催款函并保留记录;
- 转让债权前,必须取得所有相关方书面同意。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合同条款要写“死”,日常操作要留“痕”,发票问题别硬扛——该付的钱早点付,该要的证据早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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