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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工伤事故中企业不能以第三人侵权为由拒赔-荆门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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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鄂08民终15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张某系荆门市某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工。2023年5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荆门市某资源有限公司聘用张某从事劳务工作,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提供劳务的岗位为:某小区项目。劳务报酬按月支付。因张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张某在为荆门市某资源有限公司工作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自理,医疗期内荆门市某资源有限公司不支付医疗费。

2023年10月29日7时30分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居住地出发前往某小区上班途中,与孙某乙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创伤性牙齿脱落等。出院医嘱明确"左小腿骨折愈合前禁止患肢下地负重行走"。张某后续又进行了多次治疗,医疗费共计102709.13元。

2024年12月3日,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6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九个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荆门市某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258517.13元(包括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荆门市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必须重视的3个关键点

1. "超龄员工=不用承担工伤责任"?这是最大误区!
本案中,企业认为张某已达到退休年龄(50周岁),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医疗费自理",因此不应承担工伤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尤其是务工农民),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常犯的错误:

正确做法: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员工,企业应:
✓ 优先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多地已开放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参保)
✓ 如无法参保,应购买商业意外险作为补充保障
✓ 切勿在合同中设置"工伤自理"等违法条款

2. "员工可向肇事者索赔,企业就能少赔"?法律不这么认!
本案中,企业上诉称"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可向肇事者索赔医疗费,因此公司不应再支付"。但法院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张某有权选择先向企业主张工伤待遇,企业不能以"员工可能从他人处获赔"为由拒付。

通俗解释:

风险提示:
企业常因"医疗费可能重复报销"而拒赔,但实际操作中:

3. 护理费等"小项目"最容易引发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护理费:

企业防范建议:

结语:工伤风险无小事,合规经营是根本

本案给企业敲响警钟:用工风险不因"退休年龄"而消失,法律漏洞不因"合同约定"而成立。尤其在新就业形态下,超龄员工、灵活用工日益普遍,企业更应筑牢法律防线——工伤保险全覆盖是底线,规范证据管理是保障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发现许多纠纷源于"我以为":企业以为超龄不用参保、以为合同能免责、以为员工会主动放弃索赔。殊不知,法院判决时只看法律事实,而非企业"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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