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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交通事故可获赔误工费,保险公司未提示免责条款无效-鄂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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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7民终9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1日09时41分许,肖某驾驶编号为环卫1-2-15的鄂州环卫车,沿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北向南行驶至小桥转盘路段右转弯时,与涂某驾驶的鄂州012939号二轮电动车发生擦碰,致使涂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涂某被送往鄂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产生医疗费8838.08元。该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大队认定,涂某负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编号环卫1-2-15的鄂州环卫车登记车主为市某环中心,该车在某财保险公司鄂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24年12月4日,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涂某交通事故所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产生鉴定费2280元。
涂某系退休人员,于2023年12月起在鄂州市鄂城区某村村委会负责《小桥村志》编修工作,月工资3400元。2024年4月21日涂某书写村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某村村委会考虑到其年事已高,补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营养补助。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财保险公司鄂州支公司向涂某支付92682.66元赔偿款,并承担1115.5元诉讼费;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交通事故纠纷,实则暗藏企业用工和保险管理的两大风险点,特别值得各类企业警惕:

第一,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企业可能面临双重赔偿风险
很多人以为退休人员发生事故就不能主张误工费,但本案恰恰打破了这个误区。涂某虽已退休,但因能提供村委会的《编修协议》和工资流水,证明其实际从事村志编修工作并有稳定收入(月3400元),法院依法支持了180天的误工费。更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出于人道主义补发的"营养补助",法院认定这不属于工资性质,不能抵扣保险公司应赔的误工费。

企业防范建议

第二,招标文件承诺比保险合同条款更有约束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大的败诉原因,是忽视了招标公告的法律效力。市某环中心在招标时明确要求"鉴定费和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某财保险公司投标时未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行为视为承诺,保险公司必须遵守该约定。更致命的是,保险公司拿"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但因未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说明,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企业防范建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保险合同写了免责条款就行",但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必须"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否则条款不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栽在了这个细节上——既未在合同中显著标注,也未让投保人单独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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