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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即无效,投保人签字也不免责-红安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黄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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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保险纠纷
案号:
(2025)鄂1122民初2137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9日,韩某磊作为投保人在某某保险黄冈公司投保了"驾乘无忧-阳光A款保险",保险单号为1265527002023002,保险期间自2023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被保险人为驾驶或乘坐指定车辆(车牌号:鄂G0)的人员。其中主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每座保额20万元;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座保额20万元,绝对免赔额200元,赔付比例90%。

2024年5月8日,韩某磊驾驶车号为鄂G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109国道从格尔木往安多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109国道3392公里500米处时,因占道行驶、车速过快,与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韩某磊死亡及两车损坏。经西藏那曲市安多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韩某磊在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077.8元。受害人韩某磊近亲属有父亲韩某太、母亲张某英、妻子刘某、长子韩某甲、次子韩某乙。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某某保险黄冈公司需支付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90.02元,合计200790.02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超速导致车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的争议,但法院的判决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免责条款若没"亮出来",签了字也白搭!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超速导致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但法院翻出《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必须用特殊方式"亮出来"——比如加粗、变色、加大字号,让投保人一眼就能注意到。而本案中,免责条款和其他文字一模一样,既没加粗也没变色,投保人虽然签了字,但根本没注意到这个"坑"。所以法院判保险公司必须赔钱。

企业风险提示(敲黑板!):

  1. 如果你是保险公司

    • 别再把免责条款"藏"在密密麻麻的小字里!务必用加粗、红字、下划线等明显方式标注,比如把"超速不赔"四个字改成红色加大加粗。
    • 光让客户签字不够!要口头解释单独勾选确认,比如让客户在"我已知晓超速不赔"的声明处再签一次字。否则一旦出事,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你没说清楚",赔钱没商量。
  2. 如果你是普通企业(签合同时)

    • 仔细看合同里的"小字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最终解释权归我方"这类内容。如果字体和其他内容没区别,果断拍照留证,将来纠纷时这就是你的"护身符"。
    • 例如:你公司买了设备保险,合同里写"人为操作失误不赔",但条款藏在第10页小字里——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若拒赔,你可以直接搬出本案判决维权!
  3. 通用避坑指南

    • 格式合同≠霸王合同!法律要求提供方必须对免责条款"显著提示",否则无效。
    • 签字≠认账!签合同时别光顾着赶时间,重点条款必须确认对方已解释清楚。
    • 证据为王:投保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带明显标识的免责条款页,或录音留存"对方已说明"的证据。

一句话总结:免责条款不"醒目",签了字也白费!企业签合同时,一定要盯紧那些"不起眼的小字",否则出事时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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