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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随车人员未及时联系家长致学生意外死亡学校需担责-通山县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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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24民初18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9月1日,通山县某小学作为甲方,通山县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安全管理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甲方的职责和义务载明:甲方按要求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以完成乘车交接手续为节点,甲方负责学生入校后和放学乘车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的职责和义务载明:以完成乘车交接手续为节点,校车运行途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学生乘坐校车费用由班主任代收转交给通山县某有限公司,随车照管人员的工资从校车乘坐费用中扣减。通山县某有限公司为案涉XXX号东风EQ6750STV小学生专用车在某有限公司咸宁通山支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通山县某小学在2024年秋季开学期间,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注册学生1412人,含许某乙在内;保险期限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校方每次责任事故每人责任限额1000000元。

许某乙系通山县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二原告之子,2013年2月份出生,殁年11岁),2024年10月8日7时14分,独自从家中出门后,未按日常规定前往乘车点乘坐校车上学。同日7时20分,通山县某有限公司驾驶员按常规驾驶XXX号东风EQ6750STV小学生专用车驶离该站点,前往下一站点接学生,但在此期间,由通山县某小学委派的随车照管人员邓某应发现许某乙没有及时来乘车,没有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及通知许某乙的监护人。直到当日上午7时57分,许某乙的老师发现其没有到教室时才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原告唐某,告知许某乙未到学校。

根据通山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许某乙非正常死亡警情接处警的情况说明》记载:2024年10月8日7时14分,许某乙独自从家中出门后,在城央一品小区18栋2单元6楼直接乘坐电梯上到17楼出电梯,后走楼梯步行至楼顶(18楼)。到达楼顶后,许某乙将随身物品(电话手表、水杯、书包)放在一侧地面上,翻越楼顶栏杆(高度1.03米)到达向外悬挑的承台上,在承台靠栏杆内侧大便后,意外坠楼。2024年10月8日7时57分,住户焦某先在小区听见巨响后发现许某乙躺在地上,随后居民夏某打110报警,小区保安赵某打120急救。派出所民警与县局刑侦大队法医、120救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经救护人员检查,许某乙已无生命体征。

法院判决结果:通山县某小学承担15%的赔偿责任(约14.8万元),由中国某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从校方责任保险中直接赔付给学生家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悲剧,但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却是一面清晰的"镜子"。很多企业可能觉得"学生自己去危险地方出事,学校凭什么要赔钱?"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企业对服务对象的安全责任,往往比你想象的要大得多

核心风险点在于:通山县某小学的随车老师发现学生没来坐车,却没及时联系家长。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随车人员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负责人取得联系"。但这位老师什么都没做,直接让校车开走了。等到7点57分老师发现学生没到校才通知家长,此时悲剧已经发生。

法院判决的关键逻辑很清晰:

  1. 责任范围比想象中广: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责任不是只在校园内,而是延伸到校车接送的全过程。就像企业对外包服务,你以为只管结果,其实过程也要监督。
  2. 小疏忽可能酿大祸:随车老师没联系家长这个"小失误",被认定为"放弃了发现问题、拦截风险的最后机会"。对企业来说,日常管理中的"差不多就行"可能就是未来的大风险。
  3. 保险不能替代管理:虽然学校买了校方责任险,但保险赔付的前提是学校确实存在管理过错。企业不能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该做的安全措施一点不能少。
  4. 责任比例可能出人意料:学生自己去危险区域是主因(占85%责任),但学校仅因未及时联系家长这一项疏忽,就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对企业而言,看似"次要"的管理漏洞,可能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明确责任边界,更要落实到人
    通山县某小学和通山县某有限公司签了《安全管理责任书》,约定了各自责任,但问题出在执行层面。企业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时,不能只写"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必须:

    •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如"发现学生缺席后5分钟内必须联系家长")
    • 明确具体责任人(谁清点人数?谁负责联系?)
    • 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不要等到出事才查记录)
  2. 把"联系不上"当作紧急事件处理
    案例中最大的教训是:随车老师发现学生没来,却认为"可能已经自己去学校了",没当回事。企业应建立"异常情况升级机制":

    • 设定关键节点(如校车发车前、上课点名时)
    • 明确"多少分钟联系不上必须上报"
    • 保留联系记录(微信、电话录音等)
    • 定期演练应急流程(很多企业制度写在纸上,但从没真正用过)
  3. 别让保险成为"免责金牌"
    学校虽然赔了钱,但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但注意:法院判决强调"保险赔付的前提是学校存在过错"。对企业来说:

    • 保险不是"免死金牌",管理漏洞依然存在
    • 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拒赔
    • 每次理赔都会提高保费,长期看成本更高
    • 保险只能弥补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企业声誉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这种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在我身上"。但法律不会因为"没想到"就免除责任。就像本案中,学校可能觉得"学生没来坐车很常见",但法律要求的是"每次都要按规定处理"。日常管理中的"惯例"不等于"合法",企业必须把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操作规范。

悲剧无法挽回,但教训可以避免。企业应当定期梳理服务流程中的"责任盲点",特别是那些"一直这么做都没事"的环节——往往就是风险最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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