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不是挡箭牌!开发商逾期交房仍需支付违约金-随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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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303民初20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17日,吕某与随州某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吕某购买某乙公司开发的青年西路某项目房屋,总价款2005351元。合同明确某乙公司应在2022年11月1日前交房,若逾期超过60日,需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吕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但某乙公司至今未交付房屋。某乙公司辩称受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且项目为“保交楼”重点工程,无力承担高额违约金。法院查明:随州市住建局曾发文允许疫情期顺延交房(2020年1月24日起至复工后30天),但某乙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显示项目直至2024年11月29日才通过联合验收,且房屋基础设施至今不完备,未达到交付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吕某支付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违约金484283.6元,后续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总额不超过601605.3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关键三点要牢记!
1. 疫情≠“免死金牌”,企业需主动证明“真受影响”
本案中,某乙公司简单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拒付违约金,但法院仅酌情扣减45天(因住建局文件明确允许顺延复工期)。企业风险点:
- 若合同未细化不可抗力条款,或无法提供政府停工令、工期延误记录等证据,法院可能只部分减免责任。
- 行动建议:
- 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范围”(如政府停工天数、复工准备期);
- 施工中实时留存政府通知、监理日志、疫情封控证明等,避免“空口无凭”。
2. 高额违约金条款埋雷,企业可能“赔到破产”
某乙公司因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违约金”(年化10.95%),逾期851天面临近50万元赔偿。企业风险点:
- 即便约定高额违约金,法院一般会支持(除非明显过高),且总额上限为购房款30%(本案60万元)。
- 行动建议:
- 合同谈判时设置“违约金封顶条款”(例如“不超过总价10%”);
- 预留风险金应对可能的逾期,避免“违约金压垮现金流”。
3. 交房条件不达标?拖延只会让损失雪上加霜
法院认定房屋“基础设施不完备”未达交付标准,导致某乙公司持续产生违约金。企业风险点:
- 水、电、燃气等设施未通即交房,不仅需付违约金,还可能被业主索赔二次损失。
- 行动建议:
- 交房前联合验收必须100%完成,避免“先交钥匙后补证”;
- 逾期时主动沟通,提供临时水电方案或补偿协议,降低业主索赔意愿。
一句话总结:企业不能把“疫情”当万能借口,合同约定要严谨、证据留存要及时、交房标准要达标,否则违约金照付不误!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从“事后救火”转向“事前预防”
本案中某乙公司因合同漏洞和证据缺失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凸显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接地气”的法律风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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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写说明:
- 吕某芬 → 吕某
- 某某(随州)建设有限公司 → 随州某乙建设有限公司
- 郭某、董某等姓名按规则保留单字
- 项目名称“青铜古镇”属客观表述未作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