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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签字后难撤销重大误解主张-潜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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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3月15日,代某与太平洋某寿保险潜江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代某作为投保人向该公司投保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代某之子雷某平(投保年龄21岁),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16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金额为每份1000元,所购保险份额为10份,交费方式为按年(5次交清),每期保险费为12970元,红利领取方式为累计生息,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3月16日,保单号为200000901107899。合同签订当日,代某向该公司缴纳当年保险费12970元,该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向代某出具了保险费发票。同日,代某与该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代某作为投保人向该公司投保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代某之子雷某平,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金额为每份1000元,所购保险份额为122份,交费方式为按年(5次交清),每期保险费为158234元,红利领取方式为累计生息,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3月20日,保单号为200001100018742。合同签订当日,代某向该公司缴纳当年保险费158234元,该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向代某出具了保险费发票。代某和雷某平分别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产品投保提示书、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的对应栏目签名。2013年4月17日,代某向该公司交纳保单号为200000901107899的保险费12970元。201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雷某平向该公司申请领取上述两份保险的祝福金11966.92元(其中,保单号为200001100018742的祝福金为11060.02元,保单号为200000901107899的祝福金为906.90元)。2013年4月26日,代某向该公司交纳保单号为200001100018742的保险费158234元。当该公司提示代某按期交纳上述两份保险第三年度的保险费时,代某以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系在该公司的业务员未向其解释合同内容,诱导其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签订为由,要求该公司退保。在代某的退保请求遭到该公司拒绝后,代某于2014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上述两份人身保险合同,并判令该公司返还原告交纳的保险费342408元。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不需要退还已交保费。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文盲老人被忽悠买保险",但法院最终判决老人败诉。为什么?关键不是老人是否真的理解合同,而是企业有没有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让我们用大白话分析一下,企业能从中学到什么:

1. "签字就是铁证"——别小看一张签名纸

代某说自己是文盲,业务员教她签字,她以为是在银行存款。但法院看到的是:她在投保单、提示书、回执上都签了名,连被保险人雷某平还亲自领过保险金!这些签名就像"白纸黑字"的铁证,比她说"我不懂"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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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走过场等于埋地雷"——流程规范是护身符

太平洋某寿公司胜诉的关键,是他们把签约流程走得很完整:从投保提示书→投保单→合同回执→交费凭证→领取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而代某却拿不出业务员"说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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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口头承诺要不得"——员工一句话可能让企业赔百万

代某说业务员承诺"比银行利息高",但拿不出证据。法院认为,既然合同写明是保险,口头说的不算数。对企业来说更可怕的是:如果真有员工乱承诺,企业要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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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殊人群要特别小心——这不是"麻烦"而是"保险"

代某自称文盲,这本是高风险信号。但企业若提前做三件事就能避免纠纷:
① 安排专人用大白话解释(比如"这不是存款,有风险")
② 请家属陪同签约并签字见证
③ 留存讲解过程的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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