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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超LPR四倍-大冶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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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95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7月8日,湖北大冶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支行”)与黄某(借款人)、陈某(保证人)签订了《小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因购柴油等货物向某银行支行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月利率10.59‰,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若黄某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即月利率15.885‰)。陈某作为保证人,承诺对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三年。合同签订当日,某银行支行向黄某发放了60,000元贷款。借款到期后,黄某未还本付息,截至2024年8月20日,尚欠本金60,000元、利息29,088.34元,合计89,088.34元。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1. 黄某需在20日内偿还某银行支行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计算,但年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
  2. 陈某对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银行其他过高利息的请求(原主张的月利率15.885‰被认定为超标)。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金融机构放贷时,利率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法院会直接砍掉超标部分!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银行作为专业放贷机构,必须遵守“利率红线”——所有利息、罚息加起来的年化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国家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本案中,银行主张的逾期月利率15.885‰(年化约19.06%),已远超LPR四倍的合理范围(2024年LPR四倍约14.6%),因此法院强制调整为LPR四倍。

对企业来说,这不仅是银行要警惕的问题,更是所有涉及资金往来的企业必须重视的风险点:

关键提醒: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LPR四倍成为全国统一的利率“天花板”。无论是企业间借款、担保合同,还是消费金融,只要涉及资金占用成本,都逃不开这条红线。企业法务或老板自己签合同时,多问一句“年化超14.6%了吗?”,能省下大笔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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