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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期间肇事企业需担责,保险不足恐陷赔偿困境 - 天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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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9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4日12时26分许,被告陈某持“A3”证驾驶鄂R0*大型普通客车从天门市杨林办事处公交车总站由北向南出站驶入杨并右转弯时,将由西向东追赶到公交车旁招手示意后追车拍打公交车的行人即原告何某秀挂倒致伤。同年4月17日,天门市XXX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4290061**4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天门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诊断为“右股骨颈基底骨折”等,支付住院医疗费30461.13元,支付检查费6154.82元(含被告湖北某集团天门汉羽公交有限公司垫付的门诊717.46元),共计支付医疗费36615.95元。期间,原告聘请护工护理22天,支付护理费3960元。2024年11月12日,原告委托天门市某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秀因交通事故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其髋关节损伤予假体置换术后评定为九级残疾;治疗时限至定残日前一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护理期为120日(包括住院天数),营养期为120日”,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500元。原告属本省农村居民,定残之日年满69周岁。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依法计算原告的护理费17475.14元[50337元/年÷365日×(120日-22日)+3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日×21日)、残疾赔偿金103371.40元(46987元×11年×20%)。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过高,结合其伤残程度及在本案中过错大小,法院分别酌情支持3000元、5000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费用为医疗费3661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7475.14元、残疾赔偿金10337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67012.49元。
鄂R0****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湖北某集团天门汉羽公交有限公司,其为该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该公司聘请的司机即被告陈某驾驶案涉车辆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湖北某集团天门汉羽公交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717.46元,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为原告垫付18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员工肇事,企业买单”风险

这个案子看起来是简单的交通事故,但对企业来说是个大警示:员工在上班时闯祸,企业得“背锅”赔偿!交警最初认定司机陈某和行人何某秀各负50%责任,但法院最终判企业(公交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因为陈某是公交公司雇的司机,开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必须“兜底”——哪怕员工有错,企业也得先赔钱。

更值得企业注意的是:

  1. 责任比例可能比想象中更高
    交警的“同等责任”不是最终结果。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比例(本案中企业责任从50%升至60%),尤其当行人是老人(本案中何某秀69岁)或有特殊危险行为(如追车拍打公交车),企业可能被加重责任。如果企业没做好员工安全培训,法院会认为管理有漏洞,责任越重。

  2. 保险买得不够?企业自己掏腰包
    本案中,公交公司给车辆买了交强险+100万商业险,看似足够,但实际赔偿总额16.7万元。如果伤者伤残更重、医疗费更高(比如骨折手术费用飙升),100万保额可能不够。一旦超出保险范围,企业就得自掏腰包垫付——本案中若保额不足,公交公司就要额外赔钱。

  3. 垫付费用管理混乱,钱难追回
    公交公司垫付了717.46元门诊费,保险公司垫付了1.8万元,结果法院判决时要反复核对、抵扣。如果企业没留好垫付凭证(如发票、转账记录),很可能“钱花了却不算数”,白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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