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企业交通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得以 按比例分担责任 为由拒赔-天门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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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2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月18日,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为左某德所有的、挂靠于该公司的依维柯牌客车在武汉某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27日二十四时止;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座位数16位,每人(座)责任限额6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960万元;附加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投保座位数1位,每人(座)责任限额60万元;保险费为3400元。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武汉某安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同年5月28日,陈某明乘坐该客车沿24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山县新市镇莲山村路段时,因司机左某德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颠簸,致陈某明摔倒在车厢内受伤。当日,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明受伤后于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26日在京山县人民医院住院29天,共支付医疗费34638.02元,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3)、软组织挫伤、腰椎间盘突出性病变、高血压。同年9月17日,经京山县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150天、护理时间为75天、后续治疗费7000元(取出内固定)。同年12月23日,陈某明将左某德、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左某德、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6423.02元。该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下达(2014)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左某德、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陈某明医疗费41638.02元、误工费6990元、护理费4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残疾赔偿金41680元、残疾辅助器材费3200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0663.02元,左某德、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左某德、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14年1月24日,该判决生效后,左某德于同年1月26日给付陈某明赔偿款100663.02元及案件受理费1030元。同年6月1日,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向左某德支付了赔偿款100663.02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及经济损失450元,合计102143.02元。因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武汉某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武汉某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理赔款101178.02元;驳回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武汉某安保险公司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企业在处理挂靠车辆保险理赔时,有几个关键风险点必须注意:
风险一:保险公司可能以"应按比例分担责任"为由拒赔
在本案中,武汉某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与左某德是连带责任,原告只需承担一半责任,对多承担的部分不应赔偿"。但法院认为,原告与车主左某德之间系车辆挂靠关系,应视为共同经营,保险公司主张各承担一半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 企业作为被挂靠方,应当明白挂靠关系中对第三方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不是按份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否是挂靠车主的过错,企业都可能需要先行全额赔偿。不要以为自己只是挂靠关系就可以逃避全部责任。
风险二:保险公司可能以"免赔率"为由少赔
武汉某安保险公司还主张保险合同约定了10%的免赔率。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企业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赔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对关键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发生事故后,如果保险公司提出免赔理由,企业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全额理赔的条件。
风险三:企业可能因先行垫付而面临资金压力
本案中,挂靠车主左某德先行赔偿了伤者,之后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又向左某德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准备充足资金应对可能的垫付需求。
风险提示: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处理流程和资金准备机制。对挂靠车辆要定期检查保险状态,确保保险持续有效。同时,可以在与挂靠车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事故处理时的责任分担和资金垫付机制。
风险四:理赔材料不完整影响理赔效率
武汉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50元,但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企业在收集理赔证据时一定要全面、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生效判决书、赔偿支付凭证等。每一笔支出都要有正规票据支持。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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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核挂靠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分担、保险理赔流程和资金垫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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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管理:定期检查挂靠车辆的保险状态,确保保险持续有效,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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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事故应急机制:制定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步骤,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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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证据收集: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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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最佳处理时机。
本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作为被挂靠企业,不能因为车辆不是自己所有就放松对安全和保险的管理。挂靠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意味着企业必须对挂靠车辆的安全运营负起实质责任,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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