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行扣留公司资料后无权主张知情权-天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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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18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天门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21年10月2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邹某和杨某,其中邹某认缴出资额90万元,杨某认缴出资额10万元。双方约定邹某实际持有公司70%股份,杨某实际持有30%股份。2024年3月,邹某与陈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陈某,工商登记变更为邹某认缴51万元、杨某认缴30万元、陈某认缴19万元。邹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杨某担任监事。
因股东间产生矛盾,公司正常经营至2024年11月。2024年11月15日,杨某将公司电脑及部分财务资料扣留。11月30日,公司财务人员刘某霞发现资料被取走后报警。2025年1月,在另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杨某承认扣留了电脑和财务资料,称其将资料存放在公司另一办公室并上锁。2025年3月24日,杨某向公司邮寄《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查阅2021年10月27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但被拒收。杨某随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杨某自行扣留公司电脑和财务资料后,又要求公司提供这些资料,属于"自己制造障碍却要求公司履行",因此公司对提供资料存在"履行不能"。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通俗解释:股东不能"自导自演"后又告公司
这个案子讲清楚了一个简单道理:股东像杨某这样,自己把公司电脑和账本拿走锁起来,过几个月又告公司"不给看资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不能"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杨某既当公司监事又控制资料,相当于把自家仓库的钥匙拔走,再敲门喊"仓库不开门",这明显说不通。
对企业老板的3个实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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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保管必须"铁三角"
公司的账本、合同、银行流水等核心资料,千万别让单个股东或员工独家控制。本案中邹某作为执行董事、刘某霞作为财务负责人,却让杨某轻易拿走资料,暴露出管理漏洞。正确做法是:财务资料由专人保管(建议非股东员工),重要文件存电子备份到云端,原始凭证锁在双人保险柜,每次查阅需两人同时在场签字。 -
股东闹矛盾时,守住"三不原则"
- 不私藏:股东吵架时,千万不能像杨某一样私自扣留资料。资料属于公司,不是个人武器。
- 不拖延:收到股东书面查阅请求后,15天内必须书面回复(给或不给都要说明理由),拖延可能被法院推定为恶意拒绝。
- 不越权:本案中杨某要求查"第三人收款账户",超出法律允许范围(股东只能查公司自身账目)。企业发现这类过度要求时,应明确拒绝并说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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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刚冒头就要"灭火"
本案从2024年11月资料被扣,拖到2025年3月才正式起诉,期间双方互相发函、报警、打其他官司,矛盾越积越深。建议企业:股东间出现分歧时,第一时间召开股东会书面记录争议,聘请专业律师调解,避免小事升级成"互相扣资料"的恶性循环。记住,公司是"船",股东吵架时别先把船凿漏。
征和提醒:很多企业老板以为"股东都是自己人,资料放哪无所谓",直到闹翻才追悔莫及。我们服务的客户中,90%的股东纠纷源于基础管理疏忽。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方案,特别适合中小微企业——可以先试用1个月满意后付款,我们会帮您建立股东协议模板、资料保管制度、知情权行使流程等"防坑指南",把风险掐灭在萌芽状态。毕竟,预防一次股东纠纷的成本,可能只是一顿商务餐的价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