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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明确时企业不能以行业惯例推翻-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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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96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张某曾用名为张某艳。1996年8月8日,张某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湖北省某公司购买了一份养老金保险,张某支付了1400元的保险费,中国某保险公司湖北省某公司为张某出具了一份保险单号为000**的养老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单位:锦屏三组,张某艳;月缴保费:1400元;交费办法:一次性交清;到期月领金额595.80元;开始领取期:2025年1月;特别约定:张某艳,女,26岁,70年1月出生,一次性交清保费壹仟肆佰元整,约定2025年1月55周岁到期月领伍佰玖拾伍元捌角……”。同日,中国某保险公司湖北省某公司为张某办理一本编号为963的《个人养老金保险证》,该证载明“被保险人张某艳根据条款规定,自愿参加本保险,并能按期缴纳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特立本保险凭证。性别女,年龄26,出生70年1月,交费期自96年8月,交费标准一次性交清1400元,开始领取年龄:55周岁,受益人法定人,自2025年1月起凭证办理给付手续。签证日期:1996年8月8日”。
庭审中,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当阳市支公司陈述中国某保险公司湖北省某公司系其前身。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当阳市支公司自2025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张某支付养老金595.80元,驳回了保险公司“按保单生效日(2025年8月)支付”的主张。

三、核心风险警示:书面约定大于“行业惯例”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当合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企业就不能用“行业内都这么干”当借口耍赖!

保险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就两点:

  1. 合同写得太明白:保险单和保险证上两次写明“2025年1月开始领钱”,连具体金额(595.80元)和出生年月(70年1月)都标得清清楚楚。
  2. “惯例”不是免死金牌:保险公司嘴上说“行业都按保单生效日计算”,但翻遍合同也找不到这条约定。法院直接指出:合同说了算,惯例说了不算!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别让“我以为”害了你
很多业务员觉得“客户肯定懂行业规则”,结果口头承诺没写进合同,最后全算企业违约。就像本案,如果合同只写“55岁领取”没写具体日期,可能还有商量余地;但既然明确写了“2025年1月”,就必须照办!

特别约定比标准条款更重要
保险单里的“特别约定”栏(本案中手写的“2025年1月”)就是合同的“灵魂条款”。企业签合同时,业务、法务、财务三部门必须一起核对这些内容,千万别图省事只盖章不细看。

30年合同更要留证据
本案合同期跨越近30年,幸亏保险单和保险证双证据齐全。企业对长期履行的合同(如养老金、设备维护),一定要:

管理者自查清单
□ 合同中的关键时间、金额是否具体到年月日/元角分?
□ 业务员口头承诺是否100%写入合同?
□ “特别约定”栏是否由法务单独签字确认?
如果有一项打❌,赶紧补救!否则等客户30年后上门讨说法,法院只会看合同不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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