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场所为客户提供服务,企业仍需承担雇主责任-当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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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2)鄂05民终8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13日,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员工罗某通知客户杨某拖走已经加工好的木沫粉,杨某遂安排了一辆吊车和罐车到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拖货,因需要一个人帮忙上车,罗某便安排放假的刘某帮忙,刘某站在罐车上用刀片划吊车吊着的木沫粉包装袋时不慎从罐车上摔下受伤。
事发后,刘某被送往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去住院医疗费27181.32元,出院诊断:1.三级脑外伤(急性重型):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蝶窦积液,头皮挫伤;2.前纵隔创伤性出血,双侧胸腔创伤性积液,胸骨体骨折;3.颈髓损伤,C7椎体骨折;4.多发胸椎椎体骨折,T11棘突骨折;5.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清淡饮食,3月内不负重行走及剧烈活动等。
2021年6月29日,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因打工时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1.伤残程度九级;2.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
同时查明,刘某、罗某均系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员工,罗某主要从事发货、收货工作,刘某在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具体工作由罗某负责安排。刘某受伤后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为刘某垫付费用共计39471.32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5060.12元。二审法院驳回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安全管理和用工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即使员工是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受伤,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接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就应当视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企业必须承担雇主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明明是客户杨某来拉货,装车应该是杨某自己的事,为什么最后要我们公司赔钱?"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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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认定关键在"谁安排、谁受益":罗某是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发货收货工作。他通知客户来拉货,并安排刘某帮忙装车,这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刘某虽然不认识杨某,但他是在罗某的安排下工作,而不是直接接受杨某的雇佣。法院认为,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刘某的装车工作中受益,因此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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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责任不可推卸:罐车顶部距离地面约4.5米高,属于高处作业,具有明显危险性。作为用人单位,当阳市加某矿业有限公司既没有为刘某提供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设备,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就让员工冒险作业,这是典型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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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比例划分值得深思:法院判决企业承担70%的责任,员工自己承担30%的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员工在工作中也有疏忽(比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企业作为管理者仍需承担主要责任。这是因为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培训。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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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作边界:如果是客户自己的工作(如装车),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客户负责,并要求客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要随意安排自己员工为客户做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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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对任何可能存在危险的工作,必须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网、防滑鞋等),并在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高处作业、重物搬运等高风险工作,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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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培训:新员工入职必须接受安全培训,老员工也要定期复训。每次高风险作业前,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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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足额保险:除了法定的工伤保险外,建议企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为可能发生的意外提供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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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管理:即使是临时安排的工作,也要明确工作内容、风险提示和安全要求,避免因"顺便帮忙"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不能因为"习惯了"就忽视安全规范。在工作场所内,企业对员工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法院会首先审查企业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而不是简单地把责任推给员工或客户。
作为企业经营者,我们要记住: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对企业未来最明智的投资。一时的疏忽可能换来十倍百倍的赔偿,还可能影响企业声誉和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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