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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未办理,银行优先受偿权落空 - 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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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1087民初15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松滋某有限公司与杨某红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杨某红发放贷款25万元,年利率8%,贷款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到2022年11月3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冉某武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这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某红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其名下位于松滋市××街××村××组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松滋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发放了25万元贷款。但到2022年11月30日贷款到期时,杨某红未能还清本金和利息,只归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本金24.8万元)。松滋某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要求杨某红还款、冉某武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红需偿还本金24.8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截至2023年6月28日共1.7万余元),并从2023年6月29日起继续支付逾期利息;冉某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了松滋某有限公司要求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请求,因为该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重视抵押登记,否则“签了等于白签”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企业常踩的大坑——签了抵押合同但没去登记,抵押权就等于没设立。松滋某有限公司和杨某红明明签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了用房子担保贷款,可法院为啥不支持银行“优先卖房还钱”呢?关键就在“登记”二字!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才真正生效。就像买房要过户一样,光签合同不登记,房子还是别人的“名义财产”,银行根本拿不到优先受偿权。本案中,银行以为签了合同就高枕无忧,结果因疏忽没办登记,眼睁睁看着24.8万元贷款少了“安全垫”,只能靠保证人冉某武兜底。更麻烦的是,如果冉某武也没钱还,这笔贷款很可能变成坏账。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太常见了:

一句话总结:抵押不登记,胜诉也白干。企业借钱出去,别只盯着合同签字,更要盯着登记证书到手——这才是真“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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