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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无书面手续企业难获法院支持-襄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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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02民初12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李某经人介绍与宜城某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认识。2019年11月23日,某程公司与李某签订《内外墙粉刷地平地板砖施工合同》,约定李某为某程公司位于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办公楼的内外墙壁粉刷和地板铺设。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单价及结算方式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李某制作了《装修报价明细表》,某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儿子王某扬作为现场负责人对部分项目进行了签字确认,其中已确认的部分工程款总额为353974.8元。王某扬还向李某出具证明,确认李某垫付的吊篮租用费用11700元。

施工期间,某程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向李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李某认可收到279125元。李某认为某程公司尚欠工程款196044元,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款总额为365674.8元(已确认部分353974.8元 + 吊篮费用11700元),扣除已付款279125元,判决某程公司向李某支付余款86549.8元,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论述:企业如何防范工程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一个普遍而危险的问题:工程变更没有书面手续,企业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为什么李某主张的近20万元工程款,法院只支持了一半多一点?原因很简单:法院只认可了有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部分。李某还主张了砌体、部分点工和外墙保温等工程款,但这些属于变更部分,他只有手下工人的证言,没有提供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和实际施工的其他证据。法院因此对这些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认定。

对企业来说,这不仅是钱的问题,更是管理漏洞的警示。我经手过不少类似案件,很多企业老板都跟我说:"当时关系好,觉得没必要搞那么复杂",结果一出问题就傻眼了。结合这个案例,我给企业三点实实在在的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工程变更必须"白纸黑字"
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有增项、减项或工艺变更。这时千万别图省事口头说说。正确的做法是:立即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单,详细写明变更内容、工程量、单价及总金额,双方签字盖章。就像本案中,如果李某能提供变更部分的书面确认,他的工程款诉求很可能全部得到支持。企业作为发包方,也要主动要求承包方提供变更申请,及时书面确认,避免日后扯皮。

第二,现场负责人权限要"明明白白"
本案中,王某扬作为现场负责人可以确认部分工程量,但对企业来说,应当提前明确现场负责人的权限范围,并书面告知合作方。比如可以规定:"现场负责人仅可确认当日完成的工程量,重大变更需公司书面批准"。同时,企业要定期检查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文件,避免出现越权确认或虚假确认的情况。我在实务中见过不少企业因为现场负责人乱签字,导致多付几十万工程款的案例。

第三,付款记录必须"清清楚楚"
某程公司主张还通过王某向李某支付了60000元,但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采信。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一定要做到:

特别提醒:合同中"包工不包料"的约定也不是万能的。本案中虽然约定李某"包工不包料",但对李某垫付的吊篮费用,因有王某扬的证明,法院还是支持了。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列出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避免模糊表述。

最后说个实在话:很多企业觉得"留证据太麻烦",但比起打官司时拿不出证据的被动,这点麻烦根本不算什么。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从开工到竣工,每一步都可能埋下法律风险的种子。养成"口头约定书面化、付款记录规范化、变更手续及时化"的习惯,看似多花几分钟,实则为企业省下大麻烦、大损失。

记住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教训:在工程领域,没有书面证据支持的"事实",在法律上很可能不被认可。企业要想行稳致远,必须把"证据意识"贯穿到项目管理的每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