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买方未证明已付清房款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宜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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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4民初32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5月21日,姚某与宜城某诚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姚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光彩物流园3-2车间厂房单元的1层至3层6个单元房,房号为102号、104号、202号、204号、302号、304号,建筑面积为1852.6平方米,单价18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334680元;姚某应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宜城某诚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5月22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议签订当天,该公司给姚某出具了缴款单,载明购房款3334680元,实收100万元,余款由方某交清。方某与姚某在缴款人处签名。2015年5月22日,双方办理了房屋验收交接单,姚某接收了房屋。此后,姚某要求该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但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姚某未付清全部房款。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姚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买房时,如果你拿不出“全款已付清”的铁证,开发商就有权不给你办房产证,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姚某为什么输了官司?表面看是签了合同、拿了房子,但关键漏洞出在“钱没付清”的证明上:
- 他提供的缴款单白纸黑字写着“实收100万元,余款由方某交清”,相当于自己承认钱没给完;
- 他试图用“方某代付”的说法脱身,却拿不出方某已付清余款的证据,也证明不了方某有权代表开发商收款;
- 他还拿出一份和方某、李某的三方协议,但这份协议和开发商完全无关,就像你让朋友替你还钱,却没告诉债主,债主当然不认账。
对企业(尤其是开发商)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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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必须“留痕”,避免口头承诺
开发商在收款时,一定要当场开正规收据,写清楚“全款已结清”。如果客户说“别人代付”,必须核实代付人身份(比如是否是公司授权员工),并在收据中注明“款项已由XX公司员工方某代收”。像本案中只写“余款由方某交清”,却不确认方某是否真把钱交进来,等于给日后纠纷埋雷。 -
合同条款要“写死”,别留模糊空间
本案合同约定“交付后720日内办证”,但没写明“以付清全款为前提”。虽然开发商胜诉了,但风险在于:如果合同没写清楚付款是办证的前提,客户可能钻空子。建议在合同里直接加一句:“买方未付清全款前,出卖人无需履行办证义务”,把责任边界划得明明白白。 -
交接房屋≠放弃收款权利
开发商常误以为“房子交了就万事大吉”,但本案中开发商虽然交了房,却因客户欠款拒绝办证,法院依然支持了他们。记住:交房只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收齐房款才是核心。即使客户已入住,只要钱没到账,开发商完全有权暂停办证流程。
对普通人的提醒:
买房是大事,付款时务必做到“一手交钱、一手开票”:
- 银行转账备注“购房款”,保留凭证;
- 现金支付必须让对方开盖公章的收据,写清“全款已结清”;
- 别让“朋友代付”,除非开发商书面同意。否则像姚某一样,房子住着却拿不到房产证,维权都无门。
一句话总结:钱没付清别急着交房,付清了钱更要留好证据。 企业只要把付款和办证的条件绑死在合同里,每一笔钱的去向都留痕,就能避开90%的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