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厂房不必然对承租方债务承担责任-应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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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81民初9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判决结果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李某与应城某鑫纸业有限公司订立口头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装饰用纸,李某给付货款50000元,下欠73500元未付。应城某鑫纸业有限公司向李某多次追讨货款无果,经湖北美某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睿君协调,2018年11月20日,应城某鑫纸业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还款协调书,李某确认欠货款金额73500元,并作出分期付款承诺,王睿君以见证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2014年3月2日,李某与湖北美某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湖北美某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号厂房从事生产加工,后双方解除租赁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李某需在10天内支付应城某鑫纸业有限公司73500元货款;但驳回了应城某鑫纸业有限公司要求湖北美某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也就是说,李某自己欠的钱自己还,美某德公司不用“背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点:企业把厂房租给别人用,绝不等于要替租户还债! 应城某鑫纸业公司以为李某是代表美某德公司做生意,因为送货单上用了美某德的标识,连负责人王睿君都签字了。但法院一查:送货单没盖美某德的公章,王睿君签字时只写了“见证人”,没说是代表公司担保。结果呢?美某德公司完全不用负责。
很多企业老板容易踩的坑就在这里:
- 别被“表面功夫”忽悠:看到对方用大公司logo、办公室挂着大牌子,就以为交易安全。其实,没盖公章、没签正式合同,再像那么回事也不算数!
- 出租厂房要划清“责任线”:租给别人厂房时,必须在租赁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承租方独立经营,所有债务自己承担,不得用出租方名义签合同”。否则,租户欠债,你的公司可能被卷进来打官司。
- 帮忙签字要留证据:像王睿君那样当“协调人”,务必在协议上注明“仅作见证,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然,一个签名可能被当成“公司担保”,白白惹上麻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交易前查身份:和新客户合作,先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必须盖对方公章(别用口头约定!)。
- 租赁合同加“防火墙”:明确禁止租户冒用你公司名义经营,发现一次就终止合同。
- 留痕是王道:所有送货单、对账单让对方签字盖章,微信聊天记录也保存好——这些都是关键时刻的“救命稻草”。
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证据,不保护“我以为”。一次疏忽可能让企业背上几十万债务,划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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