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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与个人需共同担责-应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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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鄂0981民初1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和被告周某系战友关系。应城金某有限公司(曾用名应城金某有限公司)为周某单独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城金某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急需周转资金,于2009年6月6日、12月28日分两次向原告张某借款共计57万元。2010年8月1日张某通过宋某账户向应城金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50万元。2010年8月1日,周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贰佰万元整,至2011年2月1日还清。"该借条尾部有周某签名同时加盖有应城金某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周某个人印鉴。
另查明,2014年初,张某到武汉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借款偿还事宜协商未果。

法院判决结果:
应城金某有限公司和周某需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7万元为基数,201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年利率15.4%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老板签字盖章,公司就得"兜底"?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法院一句关键认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钱用于公司经营的,公司和个人必须一起还钱!"
表面上看是周某个人打的200万借条,最后法院却判公司和他个人"共同还债"。为什么?因为三个致命操作踩了雷:

1️⃣ "公私混同"是最大坑

周某作为老板,既用个人名义签字,又盖了公司合同章,还把50万直接打到公司账户。这等于向法院"自证":钱是给公司用的!
企业避坑指南

2️⃣ 借条≠实际借款,现金交付最难证

借条写了200万,法院只认107万。因为57万转账+50万转账有记录,但93万现金无法证明。被告甚至辩称"用房子抵了37万债",但因拿不出房产权属证明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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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写利息≠没利息,老板自认反成证据

借条上没写利息,但周某在法庭上自己说"月息5%",法院直接按法定上限支持24%年息。10年利息滚下来,比本金还高!
企业避坑指南

✅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严格隔离公私账户:公司借钱走对公账户,个人借款不沾公司章;
  2. 所有交易"可视化":转账必备注、现金必开收条、抵债必查产权;
  3. 定期清理旧债务:3年内无催收记录的债务,可能因"超时效"彻底失效。

小贴士:很多老板以为"钱是公司用的,我签字没责任"——本案就是血淋淋的反例!只要钱进公司、盖了章,法院就能判"连坐还债"。

四、专业护航,让风险止步于事前

类似本案的"公私混同"风险,在中小企业中极为普遍:老板用个人卡收公司款、借款随意盖章、现金交易不留痕... 征和律师事务所深耕企业法律服务15年,专治各类"说不清道不明"的经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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