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非遗产不可抵扣债务-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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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625民初1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9月24日18时17分许,刘*甲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下陶线谷城县某镇某村路段时,驶入路左与欧某驾驶的鄂FS***小型轿车相撞,致刘甲及乘坐三轮摩托车的陈某英、刘乙、李受伤,车辆受损。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欧某负次要责任,陈某英、刘乙、李不承担责任。
刘甲伤后被送入谷城县某医院抢救治疗3天,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9月27日死亡,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期间医疗费合计25188.58元。另查明,欧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襄阳中某汽车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某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后,欧某垫付丧葬费42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8000元(用于另一伤者)。该车维修费65500元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
法院判决结果:
- 中国某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陈某英、刘某章、刘某芳各项损失308084.05元;
- 陈某英、刘某章、刘某芳返还欧某垫付的丧葬费42000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保险公司反诉请求(保险公司要求原告赔偿车损46450元的主张未获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用来还债!
本案最关键的警示是:交通事故中支付给家属的死亡赔偿金,法律上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企业千万别想用它来抵扣债务!
保险公司为什么输了反诉?
- 保险公司认为:欧某的车损65500元已由我司理赔,根据事故责任(刘*甲主责),原告应赔偿46450元。
- 法院驳回理由:
✅ 死亡赔偿金≠遗产:这笔钱是给死者家属(如妻子、子女)的精神和生活补偿,不是死者生前留下的财产。就像您给朋友的慰问金,不能用来还他生前的欠款一样。
✅ 法律关系“不匹配”:- 本诉(家属索赔):基于人身损害侵权(人撞伤了,要赔钱)。
- 反诉(保险公司追偿):基于车损合同理赔(车修好了,要追回垫付款)。
两者就像“买菜钱”和“修车费”——八竿子打不着,硬凑一起法院肯定不认!
给企业的3个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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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人伤”和“车损”混着处理
交通事故后,企业(尤其是运输公司、车企)要分清两笔账:- 人身损害赔偿(如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专款专用,给家属的钱不能动!
- 财产损失赔偿(如车辆维修费):需另案处理,且必须证明对方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如存款、房产),才能追偿。
例:本案中保险公司若想追偿车损,应单独起诉刘甲的遗产继承人,而非在人伤案中强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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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务必“留证据、走程序”
- 车辆定损维修必须通知责任方,并保留维修清单、发票(本案原告不认可维修费,但未申请鉴定,法院仍按证据采信)。
-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时,需证明:
✓ 事故责任比例明确(如本案主次责3:7);
✓ 责任方实际继承了遗产(如银行流水、房产证),而非直接扣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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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犯“想当然”错误
许多企业误以为:“人死了,他欠的债就该用赔的钱还!” 但法律严格区分:- 遗产(可还债):死者生前的存款、房子等。
- 死亡赔偿金(不可还债):给家属的“抚慰金”,哪怕死者生前欠一屁股债,这笔钱也动不得!
企业若强行抵扣,轻则反诉被驳(如本案),重则被追责!
四、征和提醒: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交通事故处理看似简单,但一不留神就掉进法律“坑”里。作为企业主,您是否也担心:
- 交通事故后赔偿算不清?
- 保险公司追偿被驳回?
- 员工肇事连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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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隐去关键信息,人名公司名按规范简化,核心法律逻辑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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