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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打入公司账户不等于公司必须担责-宜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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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45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5日,严某明因资金周转,向宜城市某甲有限公司借现款,某甲公司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严某明指定的某乙养殖公司在湖北某农商行的账户转款200000元,严某明出具借条"今因资金周转,严某明收到宜城市某甲有限公司法人刘某(身份证42062319****)以银行转账出借的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借款,期限从2021年3月25日到2022年12月3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约定年利率3.5%计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出借人追讨借款所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保函费等其他费用。立此字据。借款人:严某明(签名、捺印)、身份证号:42062319****,家庭住址:农工街,联系电话:13*****4888"。
案涉200000元借款于2021年3月25日从某甲公司账户转入某乙养殖公司账户后,当天又转入严某在湖北某农商行的账户,并用于偿还严某于2020年3月25日在湖北某农商行的贷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认定该借款为严某明个人债务,判决严某明个人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年利率3.5%),并支付律师费22000元,但驳回了要求某乙养殖公司和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某婵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很多老板以为"钱打到公司账户=公司要还钱",这个案例彻底打破这个误区!明明20万元进了某乙养殖公司对公账户,法院为啥判公司不用还?关键就三点:

1. 借条是"谁签字"比"钱打给谁"更重要
严某明写借条时写的是"严某明收到...",落款只有他个人签名,没提"代表某乙养殖公司借款"。即使他是公司唯一股东,但当时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婵,普通股东签字不能自动代表公司。企业教训:公司借款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借条明确写清"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借款"。千万别让股东以个人名义签借条却要求打款到公司,这等于埋下"债务归属雷"。

2. 钱进公司账户≠公司用了这笔钱
法院查实:20万元当天就从公司账户转到严某明个人账户,还了他自己的贷款。这说明钱实际是个人使用,不是公司经营所需。企业教训:一人公司的股东最要警惕!公司账户不能当个人"钱包",否则可能被认定财产混同,股东要对所有公司债务"兜底"。建议:公司收付款必须专户专用,保留资金流向记录,避免公私混用。

3. 出借人没证明"钱用于公司经营"
某甲公司无法证明这20万元用于某乙养殖公司经营(比如买饲料、付工资等)。按法律规定,仅凭打款到公司账户,不能直接认定是公司借款。企业教训

举个通俗例子
就像你让朋友帮你收快递,快递到了他家,但不能说"东西在他家就是他的"。法律只认"谁签字借的、钱实际给谁用"。企业借款务必做到"三明确":
✅ 借款主体明确(个人or公司)
✅ 借款用途明确(写进合同)
✅ 签字盖章明确(法定代表人+公章)

别等打官司才发现:钱进了公司账户,责任却要个人扛!规范操作多花5分钟,省去后期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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