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规范,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宜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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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0684民初49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与第三人王某青系姑嫂关系。被告宜城市某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出资人为汪某,经营项目涉及农副产品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零售、新鲜蔬菜的批发以及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等。因经营需要,附近村民根据各自的时间不定时到该公司参与蔬菜修整与包装工作并获取报酬。2023年5月18日,一批娃娃菜到了公司场地,王某青约上陈某一同前往,在了解到公司按每修整1颗菜给付0.1元的报酬后,经汪某同意王某青参与工作,商定工作完毕后由公司将结算款项支付给王某青。其后王某青与陈某相约结伴劳作,约定获取的报酬由两人对半分取,公司、汪某则任由陈某与王某青在场地内活动,对陈某的工作未加管理和约束。公司场地内有两轮小推车与装菜的菜筐,在修整蔬菜过程中,场内人员随意取用这些工具。其间陈某从公司的冻库高台上拿取10多个空菜筐放置到推车上,折返途经高台与空场连接处的下坡路段时,不慎摔倒,致身体受伤。陈某受伤后先被送往王集镇某卫生院急救,花去门诊治疗费260元,后在宜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30天,住院开支医疗费16295.18元。诊断结果为"左双踝骨折、高血压、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出院时医嘱休息叁个月。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限为90日。陈某系宜城市王集镇方各村村民,出生于1965年1月7日。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宜城市某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需赔偿陈某损失的70%即100358元,汪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十日内付清;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警示:企业用工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个案例看似是员工在工作中摔伤的普通事故,但背后隐藏着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用工管理不规范。很多老板觉得:"临时找人干活,给现金就行,不用签合同""他们自己不小心摔的,跟我有什么关系",结果却要赔10万多元!
风险点一:误判用工关系性质
公司辩称与工人是"承揽关系"(即王某青承包修菜业务,陈某是王某青雇的人),但法院认定实为"劳务关系"。为什么?因为:
- 公司能决定需要多少人干活,能清退多余人员(说明有管理权)
- 工具设备由公司提供(推车、菜筐)
- 工作地点在公司场地内
- 公司直接向王某青结算报酬
简单说,只要企业对工人有实质管理权,就很难推脱责任。很多企业以为用"介绍人"方式就能规避用工责任,实际上法院会看实质而非形式。
风险点二: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陈某在下坡路段推超高菜筐摔倒,公司却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或防护措施。法院明确指出:"公司存在管理疏忽的过失"。很多企业认为"临时工"不用管安全,但《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场所的管理方必须保障安全环境,否则要承担责任。
风险点三:一人公司股东"连坐"风险
最让老板心惊的是,股东汪某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他"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赔不起,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汪某的个人存款、房产。很多小企业主把公司当"自家钱袋子",公私账户混用,最终可能"赔了公司又折家"。
企业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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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用工性质:
- 临时用工必须签《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安全责任
- 禁止让"中间人"代管工人,直接与每位临时工约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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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安全防线:
- 在厂区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如下坡路段)
- 为临时工提供必要安全培训,哪怕只有5分钟
-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成本远低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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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财产红线:
- 一人公司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 保留完整财务凭证,避免个人与公司资金混同
- 每年做财务审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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