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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索赔需充分证明实际损失,否则难获法院支持-丹江口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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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19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6日,湖北丹江口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案外人金某的追偿权纠纷,申请对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9****号柳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进行扣押,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当日裁定准予扣押。2021年8月24日,法院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2021年9月3日,郭某因与案外人金某、李某的追偿权纠纷,再次申请扣押同一车辆,法院当日裁定准予扣押。后法院一审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上诉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维持原判。2022年1月10日,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扣押。李某委托评估机构鉴定,称车辆在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的停工损失为161500元,并支付鉴定费4000元。李某认为两被告申请保全错误,应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申请保全谁赔钱”,但结果却让原告吃了哑巴亏。关键问题出在损失证据的“硬伤”上

四、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财产保全本是保护权益的“安全阀”,但用不好反而会伤到自己。建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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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已按要求隐去,如李某兵改为李某,湖北丹江口某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为湖北丹江口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