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索赔需充分证明实际损失,否则难获法院支持-丹江口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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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19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6日,湖北丹江口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案外人金某的追偿权纠纷,申请对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9****号柳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进行扣押,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当日裁定准予扣押。2021年8月24日,法院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2021年9月3日,郭某因与案外人金某、李某的追偿权纠纷,再次申请扣押同一车辆,法院当日裁定准予扣押。后法院一审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上诉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维持原判。2022年1月10日,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扣押。李某委托评估机构鉴定,称车辆在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的停工损失为161500元,并支付鉴定费4000元。李某认为两被告申请保全错误,应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申请保全谁赔钱”,但结果却让原告吃了哑巴亏。关键问题出在损失证据的“硬伤”上:
- 李某提供的评估报告假设“车辆能正常使用”,但行驶证显示车辆检验有效期早在2020年6月就已过期(而扣押发生在2021年3月后)。法院认为,一辆“过期无法上路”的车,根本谈不上“停工损失”,好比租一辆报废的出租车索赔停运损失——逻辑站不住脚。
-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 申请保全要“有理有据”:企业如果想通过法院冻结对方财产(比如扣车、查封账户),必须确保自己手上有扎实证据证明“对方真该赔钱”。本案中,两被告在追偿权诉讼中均败诉,说明当初申请保全时理由不充分。盲目申请保全,一旦败诉可能反被索赔!
- 证明损失要“真实可信”:如果企业被他人错误保全导致损失(如车辆停运、工厂停产),索赔时必须拿出客观证据。比如车辆损失要提供有效行驶证、维修记录、近期运营合同等,不能靠“假设车辆能正常干活”这种空中楼阁式的报告。法院只认“铁证”,不认“想当然”。
- 关键细节决定成败:本案中一个小小的“行驶证过期”问题,直接导致16万元损失索赔泡汤。企业日常经营中务必定期检查证件有效期(如车辆年检、营业执照),这些细节在纠纷中可能成为“致命漏洞”。
四、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财产保全本是保护权益的“安全阀”,但用不好反而会伤到自己。建议企业:
- 在申请保全前,让专业律师评估胜诉可能性,避免“赌气式诉讼”;
- 被保全时立即固定损失证据(如保存运营记录、拍摄现场照片),别等事后再“补作业”;
- 定期自查证件和合同漏洞,把风险掐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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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一个疏忽酿成大损失,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企业才能安心发展!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已按要求隐去,如李某兵改为李某,湖北丹江口某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为湖北丹江口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