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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合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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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9)皖0102民初62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4月30日18时左右,谢某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合肥市文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勤居苑小区附近时,因疏于观察,车辆右侧前部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受损、吴某受伤。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因伤于事故发生之日至2018年10月12日在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外踝开放性骨折、头面部外伤、糖尿病、高血压。后吴某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5日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中风、中经络、阴虚风动症,脑梗死、高血压III病、2型糖尿病、左外踝开放性骨折及高尿酸血症等。

经鉴定,吴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肢体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七级伤残。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吴某的目前病情(左侧肢体偏瘫)系在其自身疾病的基础上,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所致(间接作用),其原因力拟在25%-40%为宜。

谢某系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的驾驶员及实际所有人,长丰某岭运输有限公司系该车的登记所有人,双方系挂靠关系,淮南某保分公司承保了该车事故发生期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

法院最终判决:淮南某保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限额内赔偿吴某损失396485.54元,其中支付给吴某370985.54元,支付给谢某25500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确认吴某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比例,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明显加重了损害后果。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风险点:即使企业或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全责,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企业可能只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非全部。

很多企业主可能认为:"既然交警认定我方全责,那就要赔全部。"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事情没那么简单。法院采纳了专业鉴定意见,认为吴某的左侧肢体偏瘫是在其自身疾病基础上,由交通事故间接导致的,所以让吴某自己承担了30%的责任。

对企业而言,有三点特别需要注意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必须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本案中,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这为企业提供了重要保障。如果只买了交强险(最高赔偿18万元),企业将面临巨额自付赔偿。建议运输类企业至少投保100万元以上商业三者险,并考虑附加不计免赔险。

  2. 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本案中,保险公司曾以"谢某未办理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虽未获法院支持,但这是常见拒赔理由。企业必须确保所有驾驶员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并定期核查证件有效期,避免保险拒赔风险。

  3. 建立事故后的专业应对机制:事故发生后,企业不应简单认赔。应立即联系专业律师,申请对受害人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成功申请重新鉴定,最终减轻了30%的赔偿责任,这为企业节省了12万多元。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事故处理流程,包括及时保全证据、申请专业鉴定等。

特别提醒挂靠经营的企业:本案中,长丰某岭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需对谢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车辆实际由个人运营,挂靠公司也要"兜底"。建议运输企业审慎选择挂靠模式,如必须挂靠,应与挂靠方签订详细协议,明确责任分担,并确保挂靠方购买足额保险。

企业主们要记住:交通事故赔偿不是"全有或全无",而是可能根据受害人自身情况按比例分担。建立完善的保险机制和事故应对流程,能有效降低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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