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收结算单前必看:小心原合同权利被悄悄变更-襄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城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07民初16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5月30日,供方宜城某盛公司与需方湖北某盛公司签订《钢材供应合同》,约定:一、螺纹钢和线材的价格确定方法;二、采购钢筋数量600吨,采购总金额(含税)暂定2520000元;三、以上价格是垫款30个自然天数的价格。若超过30个自然天数,需方不能支付钢材款的部分,另外按4元/吨/天支付利息。

此后,宜城某盛公司陆续向湖北某盛公司供货,湖北某盛公司陆续支付货款。2019年8月25日,湖北某盛公司出具《结算单》,内容如下:"现与宜城某盛公司钢材款剩余807506.19元,另税款33958.77元。本人承诺,二广高速结算工程款回款即刻付清上述材料款及税金。余款结算时,按银行贷款利息从2019年2月算起"。湖北某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某昌在《结算单》签名并加盖公章。

2020年8月17日及2021年1月20日,湖北某盛公司分别向宜城某盛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宜城某盛公司催要剩余货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湖北某盛公司需向宜城某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7506.19元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代缴税款33958.77元,但驳回了宜城某盛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4元/吨/天支付高额利息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教训:一张结算单,可能让你的合同权利"悄悄消失"

这个案子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明明在原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逾期付款利息(4元/吨/天),但最后法院却不支持这项请求。为什么?因为后来对方出具的《结算单》中写明"按银行贷款利息从2019年2月算起",而原告收下这份结算单后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法院就认为原告默认接受了这个新约定,原合同中的高额利息条款自然失效了。

这就像你和朋友约好借钱收10%的利息,后来朋友说"我只能给5%的利息",你收下他的借条没说话,法律上就可能视为你同意了5%的利息。很多企业就是因为对结算单"不加思考就签字",结果白白放弃了合同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给企业的3条实用防范建议:

1. 收到结算单先"停一停",别急着签字盖章

很多业务员为了图方便,看到对方发来的结算单金额没错就直接签字盖章,却没注意到里面可能藏着"文字陷阱"。就像本案中,结算单不仅确认了欠款金额,还悄悄改了利息计算方式。正确做法:

2. 要求变更?必须"白纸黑字"说清楚

对方如果想改合同条款,不能光口头说说,必须走正式流程:

3. 违约金别设"天价",合理才能获支持

本案中原合同约定的4元/吨/天利息,换算成年利率高达146%,远超法律通常支持的范围(一般不超过年化24%)。企业自查清单:

最后提醒:
企业经营中,90%的合同纠纷都源于"我以为"——"我以为签个字没事"、"我以为金额对就行"。下次收到结算单时,花5分钟做个"三查":查金额、查条款、查签字权限,就能避免80%的法律风险。记住:合同不是一签了事,而是要"一路盯到底",直到最后一笔钱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