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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商品能证明合法来源可免赔-襄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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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2006年6月28日,浙江某科电器有限公司在第8类剃须刀、剃须盒、修指甲工具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第4193798号“FLYCO飞科”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上海某科公司,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2016年1月,“FLYCO飞科”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9年7月3日,原告代理人史某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被告位于湖北省宜城市中华大道富亿**商铺的一处名为“天成购物中心”的店铺内,用手机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标有“FLYCO飞科FS711”字样的价格为68元的电动剃须刀一只。后经原告工作人员鉴定,所购剃须刀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他人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当庭拆封比对,涉案侵权商品、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了“FLYCO飞科”标识,与原告第4193798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被告宜城市某家人购物中心于2015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辉,经营场所湖北省宜城市中华大道富亿**商铺,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等。被告为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供了“大河东·某清百货”销售清单原件及宜城市大河东某清百货店企业信息各一份。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不用赔偿原告的损失。也就是说,被告被要求下架假货,却不用付一分钱赔偿金。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卖了假货别慌,只要能证明“货是从正规渠道进的”并说出“谁卖给你”,就能免赔!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查清楚了:被告(一家小超市)确实卖了假冒“飞科”商标的剃须刀,这侵犯了商标权,所以必须停止卖假货。但被告提供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信息(比如“大河东·某清百货”的销售清单),证明这3个剃须刀是从别处合法买来的,自己并不知道是假货。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销售商不用赔钱——法院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一个“防雷指南”:

企业实操建议(3步保平安)

  1. 进货时“三必查”:查供货商营业执照、查商品授权书、查每笔交易的发票或正规单据(必须盖供货商公章)。
  2. 存证要“傻瓜式”:单据拍照存手机+纸质备份,写清楚“2025年3月1日进10个飞科剃须刀,供货方:宜城某清百货,联系人:范某新”。
  3. 发现假货马上停:万一收到品牌方投诉,先下架商品,再联系供货商追责。别硬扛——本案被告就是因及时配合,才免了赔偿。

记住:法律保护“不知情的好人”,不保护“马虎的大意人”。进货留凭证不是麻烦事,而是企业最便宜的“保险”。下次进货时多花2分钟保存单据,可能就省下上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