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365天内未完成产权登记备案开发商须支付3%违约金-麻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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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48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7月22日,李某与麻城某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购买麻城某置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麻城市某街某花园某期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合同约定购房款为43.75万元。李某已经付清全部房款,麻城某置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房款结清证明。2013年,李某从麻城某置有限公司收房后,即对房屋装修并入住使用至今;并在相关公司、国家电网、自来水公司开户缴纳相应天然气费、电费、水费等。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退房款并按房款的1%赔偿;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房款的3%支付违约金。另查明,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没有办理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法院判决结果:麻城某置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违约金13125元;驳回李某要求麻城某置有限公司直接办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元由麻城某置有限公司负担。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暴露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法律"陷阱"。很多开发商认为"只要把房子交出去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交房后的重要义务,结果赔了钱又丢脸。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大白话告诉各位老板:交房不是终点站,备案义务同样重要,违约就得真金白银赔钱!
为什么开发商输了官司?
麻城某置有限公司最大的错误在于把"办理产权证"和"提供备案资料"混为一谈。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交房后365天内,要把办理产权证需要的资料报给登记机关"。这就好比你请人装修房子,合同约定对方要提供水电图纸给物业备案,结果装修队说"我只负责装修,备案是你的事"——这说得通吗?法院一查发现:房子连竣工验收都没做,资料当然报不了。这明显是开发商自己的问题,违约责任跑不掉!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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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办证"的认知误区
很多开发商以为"我不用亲自去办证"就不用管了,却不知道合同约定的"报资料备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像案例中,开发商必须先把房屋竣工验收等基础资料交给房管部门,业主才能自己申请办证。没这步,业主就是想办也办不了。 -
"拖着不验收"的侥幸心理
本案中楼栋连竣工验收都没做,却敢交房给业主入住,这是典型的"先上车后补票"。开发商可能觉得"业主都住进去了,不会真告我",但法律不会因为业主住了十年就免除你的责任。竣工验收是办理产权证的前提,这点绝不能含糊。 -
"合同有漏洞"的侥幸想法
有的开发商在合同里玩文字游戏,比如只写"协助办理"却不说具体要做什么。但法院会看合同整体意思,像本案中明确写了"365天内报资料",违约就是违约,狡辩没用。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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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务必完成"四证一验"
确保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证、预售证齐全,最重要的是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这是办理产权证的"通行证",没有这个,后面全是空谈。建议把验收时间纳入项目进度表,比交房日期至少提前3个月完成。 -
合同条款要写"实"别写"虚"
别用"协助""配合"等模糊词,明确写清:"我方将在交房后XX日内向房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①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房屋测绘报告……"。同时注明"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备案延迟,按总房款X%支付违约金"。看似增加了责任,实则避免更大损失。 -
建立"交房后义务"跟踪机制
交房不是终点!建议企业设立专门岗位,负责跟踪每栋楼的备案进度:- 交房当天启动倒计时(365天不是随便定的,很多地方规定就是1年)
- 提前60天检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 备案完成后3日内书面通知业主
- 保留所有操作记录(微信通知也要截图存档)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现在业主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住十年没办证不等于放弃权利。本案中李某住了10年才起诉,法院照样支持违约金。与其事后赔钱,不如事前把手续做扎实——毕竟,13125元违约金看着不多,但要是100户业主同时起诉,那就是130多万的真金白银,外加企业信誉扫地。记住:合规不是成本,是最大的利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