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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返还不能简单按招投标法处理,要考虑疫情等特殊情况-当涂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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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民终5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马鞍山富某有限公司参加马鞍山某涂发电有限公司发布的"粉煤灰粗灰销售"招标活动并中标。2019年12月25日,某涂发电公司向富某公司发出"关于粉煤灰(粗灰)招标结果进行合同谈判的通知",通知富某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谈判。2019年12月30日,富某公司发出"履约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月7日前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打入某涂发电公司账号。2020年1月7日,富某公司以"保证金"用途向某涂发电公司汇款100万元。2020年1月19日,双方签订《粉煤灰(粗灰)销售合同》,约定"需方违约,供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减"。2020年1月24日,安徽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新冠疫情)。2020年2月14日,富某公司向某涂发电公司申请解除合同或重新协商价格。2020年2月24日,某涂发电公司发出《履行合同告知书》,通知疫情期间按市场行情定价,并要求富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前支付预付款,逾期视为自动弃约。2020年2月25日,富某公司作出《放弃函》,声明放弃本次中标。2020年5月28日,富某公司发协商函至某涂发电公司,表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不追究责任,某涂发电公司计划营销部在该函上盖章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马鞍山某涂发电有限公司返还马鞍山富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招投标中,履约保证金不是想扣就能随便扣的"保险箱",也不是中标方违约后招标方必然能全额拿走的"定心丸"。法院在判决时不是机械套用《招投标法》中"中标人不履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而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三大关键教训,企业务必注意:

1. 履约保证金不等于"免死金牌",损失证明很重要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对方违约,100万保证金就能一分不退。但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本质是合同履行的担保,不是惩罚工具。某涂发电公司主张全额没收保证金,却没能证明因富某公司弃标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转卖给别人的差价损失、额外管理成本等)。就像你租房交押金,房东不能因为你不租了就随便扣光押金,必须证明实际损失。企业收取保证金后,一旦对方违约,要第一时间收集保存损失证据。

2. 疫情等特殊情况不是"挡箭牌",但协商过程很关键
富某公司以新冠疫情为由弃标,法院没有直接认定这是"不可抗力"(即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注意到一个致命细节:某涂发电公司的计划营销部在2020年5月28日的协商函上盖章确认"同意放弃中标,不予追究责任"。虽然该公司辩称"部门章没效力",但法院认为:作为负责该项目的部门,其行为足以让对方产生合理信赖。这就像公司采购部经理口头答应降价,供应商按此备货后,公司不能事后说"经理没这个权限"。企业各部门对外沟通时,务必明确授权范围,并做好内部信息同步。

3. 合同条款不能"一刀切",要留协商余地
双方合同中约定"违约则全额没收保证金",法院认为这过分高于可能的损失(同期同类合同仍在履行),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为仅没收20万元。就像买房定金不能超过总价20%,履约保证金也要合理。企业制定合同时,应避免"违约即全额没收"等霸王条款,可约定"按实际损失扣除,最高不超过保证金总额",这样既保护自身权益,又避免法院后期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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