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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到出资期限无需偿还公司债务-麻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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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30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夏某武系麻城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李某能系该公司股东、监事。2023年5月,该公司最大股东项某朝与原告柳某涛电话联系,由柳某涛向该公司运送废纸原材料。2023年5月10日,柳某涛通过物流将29.6吨花卡纸送至该公司,李某能作为公司人员接收货物,并向柳某涛出具《证明》,载明“本人李某能为麻城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长职务,收到柳某涛提供的花卡纸29.6吨,单价1960元/吨,合计金额58016元”。2024年1月8日,柳某涛催要货款时,夏某武在《证明》上添加“此货款调查属实,某厂处理完后,第一时间付清”。但此后该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
另查明,麻城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夏某武占股30%,李某能占股5%,最大股东项某朝(2023年5月9日已去世)占股50%,三人均约定于2042年2月13日前完成出资。

法院判决结果

  1. 麻城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柳某涛支付货款58016元;
  2. 驳回柳某涛要求夏某武、李某能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核心教训:别以为“老板签字”就能让股东替公司还债!
这个案子戳破了很多人的误区:公司欠债,股东个人不一定得“兜底”。法院明确指出,夏某武和李某能作为股东,无需为公司欠款买单,原因很简单——

  1. 出资期限没到,股东不“背锅”
    该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时间是2042年(判决时远未到期),且公司未破产、未资不抵债。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在认缴期限前无需提前掏钱,公司债务由公司资产承担。企业主注意:别指望通过让股东个人签字就能“锁定”还款责任,必须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如进入破产程序)。
  2. 股东随意签字可能埋雷,但未必担责
    夏某武在欠款证明上写“第一时间付清”,看似承诺还款,但法院认为这只是“催促公司处理”,没有明确以个人名义担保的意思企业主注意
    • 若真想让股东个人担保,必须写清“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等明确表述;
    • 反之,股东签字时务必注明“仅作为公司职务行为”,避免被误解为个人承诺。
  3. 公司独立人格是“防火墙”,但能被击穿
    本案中,法院强调公司是独立法人,债务由公司承担。但企业必须警惕:如果股东把公司当“提款机”(如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个人与公司账目不分),法院可能认定“人格混同”,这时股东就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对供应商:签合同时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而非仅股东签字;大额交易可约定“股东提供个人担保”并单独签署担保协议。
对企业主

记住:公司是“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不是“免死金牌”——规范经营才能守住这道防火墙。否则,当公司变成“空壳”,股东的好日子就到头了!

(注:本文案例中姓名及企业名称均按司法文书匿名化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