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逾期还贷致开发商垫款,追偿违约金不得超过损失30% - 荥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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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70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4月19日,河南某公司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该公司位于荥阳市的商品房,总价898805元,首付278805元,剩余62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如刘某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河南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刘某需在3日内偿还全部代偿款及损失,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补偿金。2021年5月24日,河南某公司、刘某与中国某银行荥阳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河南某公司为刘某的620000元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24日,因刘某多次逾期还贷,中国某银行荥阳支行扣划河南某公司保证金共计75735.59元。2024年11月26日,河南某公司为追偿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刘某需向河南某公司支付代偿款75735.59元、违约金11431.3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每笔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代偿金额的30%),以及律师费5000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当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开发商帮购房者担保房贷),对方违约后企业垫付了钱,虽然能追回本金和合理损失,但约定的“天价违约金”很可能打水漂!
法院为啥只支持部分违约金?关键就两点:
- 违约金不能“狮子大开口”:河南某公司和刘某约定按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收补偿金,表面看是行业惯例,但法院发现公司没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有多大。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算“过分高”,必须砍到合理范围。本案中,法院直接给每笔违约金设了“天花板”——最多只能收代偿款的30%。
- 律师费等损失能全拿回,但得留证据:公司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被全额支持,只因合同明确写了“违约方要赔律师费”,且公司提供了合同、付款记录和发票。如果证据不全,这笔钱可能一分都拿不到。
给企业的3个实用提醒:
- 合同条款要“接地气”:别照搬模板写“日万分之五”“年化24%”这类夸张违约金。先估算真实损失(比如资金占用利息、追偿成本),把违约金定在合理范围(通常不超过损失的30%),否则打官司时法院会直接调低。
- 垫钱后立刻“留痕”:代偿每一笔钱都要保留银行凭证,同时书面通知对方(如发告知函),并保存邮寄记录。像本案中公司分4次代偿却没及时催款,万一超时效可能丧失追偿权。
- 损失证据“一步到位”:涉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必须在合同里写清“由违约方承担”,且实际发生时立刻收集合同、发票、付款流水。口头约定或模糊条款,法院很难支持。
说白了,企业当“担保人”不是当冤大头!既要敢担责(维护客户关系),更要会护权(守住钱袋子)。合同签得再漂亮,不如条款写得“刚刚好”——既让对方不敢违约,又让法院无法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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