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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企业需警惕利息损失风险-济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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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133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11月11日,济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济源某林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收据今收到济源某林业有限公司交来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2011年11月11日”,并加盖该公司公章。2011年12月30日,该公司向济源某林业有限公司尾号2591银行账户转账272000元,附言“大额转网内还借款”。2012年5月16日,该公司再次向同一账户转账600000元,附言“还借款”。2012年11月6日,该公司又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收据今收到济源某林业有限公司交来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2012年11月6日”,并加盖公章;次日,济源某林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尾号2012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2012年12月20日,该公司第三次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收据今收到济源某林业有限公司交来借款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整2012年12月20日”,并加盖公章。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欠济源某林业有限公司488000元借款未归还。
另,2019年10月24日,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济源某森林开发有限公司与济源某林业有限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济源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原两家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继。

法院判决结果:济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向济源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8000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利息约27万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借款务必明确利息条款,避免“哑巴吃黄连”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借款时没写清楚利息,结果法院直接当“白借”处理,本金要回来了,但几十万利息全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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