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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忽视结算条款将导致工程款大幅缩水-巩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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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民终23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8月5日,某丁公司将某小区庭院管网供热项目的部分安装工程承包给某乙公司,工程施工范围包括:庭院内二次管网道、阀、支架安装施工,管道冲洗、打压、调试投运,热力入口装置、入户装置等;管道配套土建工程施工;保修期的维护等。

2024年3月13日,某乙公司、某丁公司补签一份《某小区庭院管网供热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供暖面积约95666.14平方米。综合暂定单价为:供暖6元/平方米;暂定合同造价为570000元。完工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后按照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的结算价格下浮26%作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经甲方或其上级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0%,且付款前需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个采暖季,自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024年6月27日,某乙公司、某丁公司对工程进行了交工验收,后双方因结算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某丁公司就涉案工程与某丙公司的结算价为893563.41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丁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595113.23元(即结算价下浮26%后的90%)及利息;二审驳回某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效,某乙公司要求"据实结算"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里的一个结算条款,可能让你的工程款直接"打七四折"

某乙公司作为分包方,明明干了活,却只拿到不到60万元工程款,比自己主张的78万元少了近19万元。问题出在哪?关键就在于合同中那句"按照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的结算价格下浮26%"的约定。

企业最该警惕的三个风险点

  1. "下浮结算"条款是隐形陷阱
    很多分包合同会写"按总包方与发包方的结算价下浮X%支付",企业觉得"有合同总比没合同强"就签了。但本案中,某乙公司施工后才发现,总包方某丁公司与发包方某丙公司的结算价可能偏低(比如焊接阀门错套法兰阀门定额),但法院说:"合同白纸黑字写了,你就得认!"
    风险提示:签合同前务必查清总包方与发包方的原始合同,特别是结算条款。如果总包方拒绝提供,就该警惕——这很可能是个"信息不对称陷阱"。

  2. "补签合同"等于自认不利条款
    本案中,某乙公司是先干活后补签合同(2023年8月施工,2024年3月补合同)。补签时总包方强势要求"下浮26%",某乙公司为拿工程款只能接受。但法院认为:你既然愿意补签,就说明认可这个条款!
    风险提示:千万别先施工后补合同!如果必须先开工,至少签个简单协议明确计价方式,避免事后被"宰"。

  3. 发票问题反成付款障碍
    某乙公司一审败诉还有一个原因:合同约定"付款前需开具发票",而它没开全。虽然二审证明已开39.9万元发票,但一审时这个漏洞让总包方有了拒付理由。
    风险提示:合同中"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对分包方极不利。如果必须接受,要约定"收到发票后X日内付款",避免总包方以开票为由无限期拖延。

给施工企业的实操建议

专业护航让工程款更有保障

本案中,某乙公司如果能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完全可避免"被下浮26%"的被动局面。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著称——

法律不是事后的救火队,而是事前的防护网。一次专业的合同把关,可能为您避免数十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