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收回不等于债务已清偿-老河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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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19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4月20日,黄某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敏借款,并于2015年4月20日向杨某敏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杨某敏柒拾万元,月息1分5",杨某敏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4月2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酂阳支行分两次给黄某辉转款合计700000元。2013年7月4日,郑某团向黄某辉借现金60万元,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向黄某辉借现金陆拾万元整2013年7月4日借款人:郑某团担保人:老河口某风有限公司加盖有公章",2013年10月10日郑某团又向黄某辉借现金23.5万元;2015年8月12日,郑某团与黄某辉双方经过资金往来核算账目后,郑某团给黄某辉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黄某辉现金91万元",郑某团系老河口某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款用于老河口某风有限公司建设经营。杨某敏为了要回自己的本息,多次找到黄某辉,黄某辉经与杨某敏协商,双方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老河口某风有限公司暨郑某团的91万元债权转让给杨某敏。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黄某辉于2018年3月15日向某风公司、郑某团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杨某敏找某风公司、郑某团索要无果,遂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郑某团向杨某敏支付91万元,老河口某风有限公司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还款后未收回借条,可能面临重复还款风险;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否认无效,需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借钱还钱纠纷,但对企业经营者有重要警示:借条在谁手里,法律就认为谁还欠钱。即使企业认为"钱已经还了",但如果没收回借条原件,或者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已还款,法院仍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为什么企业败诉了?关键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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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还清"却拿不出有力证据:企业声称已通过多次转账还清120万元,但这些转账记录与2015年8月12日的91万元借条时间不符,无法证明是偿还该笔债务。就像你今天还了朋友去年的饭钱,却拿前年的转账记录来证明,显然对不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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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写借条"但没报警留痕:企业说91万元借条是被胁迫写的,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时受到威胁。就像说"我被抢了钱包",却不报警也不保留监控,谁能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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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却无法自圆其说:企业声称没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法院认为,杨某敏起诉后,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本身就起到了通知作用。企业不能用"没看见"当借口,逃避还款责任。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还款后必须"三要":要收条、要收回借条、要注明用途
- 还款时,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XX公司还款XX元,原XX年XX月XX日借条作废"
- 如果是银行转账,备注必须写清"偿还XX年XX月XX日借款"
- 大额还款建议视频记录过程,避免日后扯皮
- 特别注意: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公司经营的,公司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务必在借款时明确约定用途
2.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别装"看不见"
-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10天内必须书面回复是否认可该债权
- 如有异议,立即收集证据(如还款记录、受胁迫证据等)
- 切勿认为"我没签字就不算数",法律上邮寄送达即视为通知成功
- 真实案例:某企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置之不理,结果败诉后不仅要还钱,还要多付30%的迟延履行利息
3. 日常债务管理做到"三清":账目清、凭证清、责任清
- 建立企业债务台账,记录每笔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还款计划
- 所有借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约定
- 定期与债权人核对账目,每年至少一次书面确认
- 特别提醒:公司公章管理要严格,避免法定代表人随意加盖公章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总结一句话:在商业往来中,"一手交钱,一手交凭证"永远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 很多企业主觉得"都是熟人,不用那么 formal",结果吃了大亏。记住:法律只看证据,不看人情。从今天开始,规范管理每一张借条、每一笔转账记录,花10分钟做的凭证,可能避免100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