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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将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襄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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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91民初21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4日,湖北某行襄阳分行与老河口市某帆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湖北某行襄阳分行向老河口市某帆纺织有限公司提供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年利率5.64%。同日,老河口市某扶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某行襄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老河口市某扶担保有限公司对5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襄阳市某帆纺织有限公司、湖北某鹏飞纺织有限公司、杨某、聂某及杨某乙、程某分别与湖北某行襄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他们在最高额96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湖北某行襄阳分行依约发放800万元贷款,但老河口市某帆纺织有限公司到期未还清。截至2019年7月8日,老河口市某帆纺织有限公司尚欠本金4999121.67元,利息424089.98元,逾期罚息1691926.95元,复利104447.36元。湖北某行襄阳分行于2019年7月26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老河口市某帆纺织有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4999121.67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2116016.9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起的逾期罚息;但驳回了湖北某行襄阳分行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企业必须警惕的"保证期间"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一个让企业血本无归的致命漏洞——保证期间。银行以为签了担保合同就万无一失,结果因为晚行动了1个月,几百万元的担保保障全部"泡汤"!

问题出在哪?
借款合同的还款截止日是2017年6月24日,所有担保合同都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也就是说,银行必须在2019年6月25日之前向担保方主张权利。但银行直到2019年7月26日才起诉,整整晚了1个月!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未提交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不再担责"。

对企业老板的3个救命提醒:

1. 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这是两个"生死线"!

2. 主动主张权利必须"留痕"!

保证期间内必须做两件事:

3. 企业自保必备动作清单

真实案例警示:某建材公司给客户担保500万元,因财务人员离职未交接,保证期间届满后才起诉,法院直接驳回诉求。老板痛呼:"白纸黑字的担保合同,竟成了废纸!"

记住:担保不是"一签永逸",而像灭火器——必须定期"点检",过期就失效!企业法务不盯紧保证期间,等于把钱直接送进火炉。现在就去翻翻你的合同柜,那些写着"保证期间"的条款,很可能正在悄悄倒计时...